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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心理
矫治
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侦查
程序
中的
构建
心理矫治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构建
【】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特殊性,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不仅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也能辅助侦查讯问工作,使案件得以侦破,从而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罪。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心理矫治;构建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研究说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成长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大多具有心理健康问题,出现了认知错误,从而造成了其不良的行为方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特点,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及时的心理疏导和科学的心理矫治,不仅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而且能够辅助侦查讯问工作,使案件得以侦破;这符合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和青少年法治的精神,对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心理矫治的概念和内涵
心理矫治是指促使矫治对象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活动的总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是指为了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节情绪,消除心理障碍,扭转性格偏差,使案件事实顺利查明,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矫正其不正当认知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有关活动的总称。由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认知出现了错误,才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办案机关通过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测试等一系列活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克服心理障碍,消除不良行为习惯,调节消极情绪,使其尽早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矫正其错误的认知,从而使案件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二、心理矫治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尤其是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于侦查程序中构建心理矫治制度有很大的必要性,对我国少年司法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主体特殊保护和区别对待的需要
当今世界各国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特别强调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理论〞也认为卷入司法的少年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使其在司法中得到公正的对待。“近代刑法教育刑理论〞认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是由于不良的环境因素而造成的,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人的可塑性很大,可以通过教育感化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因此,在侦查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是区别于成年人嫌疑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以区别对待卷入司法的未成年人。
(二)辅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讯问,便于查明犯罪事实、侦破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白,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使心理矫治提前介入侦查程序,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方法,不仅能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改变其行为模式,而且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获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白,收集、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有利于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得以侦破。
(三)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需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对社会秩序具有更大的威胁,公安机关应尽全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再犯罪。在侦查阶段通过心理矫治的方法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疏导其不良的心理状态,不一定非要等到执行刑罚时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使其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就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从而改正自己不端的行为,重新塑造其良好的人格品性,防止以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尚未成熟,在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矫治,维护其身心的健康开展,是表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的重要方面,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处于人生开展的重要时期,人格特征等尚未定型,可塑性较强,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适当的矫正和科学的引导,有利于其重新塑造健康的心理状态和正确的行为认知,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符合我国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也是人权价值的表达。
(五)与国际少年司法准那么接轨的需要
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和特殊保护的准那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那么提出了减少司法干预原那么、双保护原那么等,其目的就是对未成年人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有关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内容,其指导思想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被疑心实施了犯罪活动,但其属性上也是公约规定的儿童范围,应对其进行矫正的特殊保护,始终贯彻生存、保护和开展的原那么。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那么总的准那么就是全社会应尽最大努力预防少年犯罪,确保青少年均衡开展,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开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构建心理矫治制度符合国际少年司法准那么的要求,心理矫治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的措施,将逐渐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接轨。
三、心理矫治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构建
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相应机构的设立及相关人员的组成等措施,构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能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和控制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健全心理矫治法律法规,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法制化
加强立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独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法或者通过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形式规定,明确心理矫治的法律依据,确立心理矫治的法律地位,规定心理矫治的主体、程序、方法、结果,使心理矫治制度有法可依,逐步使心理矫治制度法制化。
(二)建立相应心理矫治机构,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具体化
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建立专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机构,如建立心理矫治中心、心理咨询室、情绪宣泄室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提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的可操作性,使心理矫治制度标准化、具体化。公安机关的职责除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外,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健康,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再犯罪。因此,建立相关的矫治机构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得到具体落实,也是公安机关履行其重要职责的表达。
(三)加强办案人员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常态化
对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进行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拓展办案人员的知识体系,树立科学的心理矫治理念,使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具有系统的认识,熟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生理开展的规律,从而在办理案件时有针对性的进行展开心理辅导工作,最终到达心理矫治的预期目的,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实现常态化。公安机关在招录侦查人员时,应招录适额矫正教育、心理矫治专业或者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办,这不仅有助于侦查工作的展开和进行,也便于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帮助和引导。
(四)邀请心理专家参与侦查讯问,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专业化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邀请心理专家、心理咨询师辅助侦查讯问,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提供专业效劳,不仅有利于获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白,更有利于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心理专家的辅助和及时疏导,更加表达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性,心理专家辅助人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心理矫治结果更具可靠性,能为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参考。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应进行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受过专业的培训获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才能更好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更加专业化。
(五)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全面化
对于涉案人数众多和重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成立心理矫治团队,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组织及人员,跟踪调查,全面调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原因、成长经历、心理特征,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尤其是观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前后的表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社会调查要尽量的细致和全面,才有助于侦查机关对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适当的处理和矫治,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全面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对改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错误的认知,矫正其不良的行为方式,培养其健全的人格具有重要的意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其法律依据和诉讼价值有待明确,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不断实践和开展,需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进一步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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