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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银保
排他性
合作
模式
银保排他性合作模式5那么范文
第一篇:银保排他性合作模式自律框架下的排他性合作尝试
——新形势下的银保开展路径选择
今年,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银保业务监管指引,全国各地区银保业务的开展都进入了低谷,在“后驻点销售〞时代,如何寻求新的银保销售模式,已成为摆在各寿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面前新的课题。同时面对银行渠道的强势地位,为了防止同业恶性竞争,多个地区均采取了银保手续费自律这一方式进行行业秩序标准,但这种方式无益于解决当前银保行业秩序混乱的问题,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为了平衡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矛盾,我们可以尝试在自律的框架下对于银保双方的排他性合作进行政策支持,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引导银保双方开展深入合作。
一、目前青岛银保市场手续费自律有其必要性目前全国各地区在银保手续费自律这一问题上态度迥异,多数地区倾向于采用手续费自律这一方式增强自身话语权,平衡银行渠道优势的影响。但也有以深圳为代表的局部地区采取完全放开的方式,由市场决定手续费率的上下。但我认为不可盲目效仿深圳模式,青岛银保市场的成熟度和深圳不具有可比性,现阶段手续费自律还是标准青岛银保市场的最好手段。一是手续费放开可能会导致费差损风险。手续费由市场竞争决定,局部对于银保渠道严重依赖的公司在业务压力的驱动下,可能会采取不计本钱的方式抬高手续费以争夺网点资源,公司这种非理性的竞争方式必然会引发综合本钱率的上升,极易引发费差损风险,最终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手续费放开不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手续费完全由市场化决定后,为了争夺银行网点这一稀缺的渠道资源,各公司必然会回到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的老路。相反如果加强了手续费自律,各家公司无法通过简单的费率手段竞争,倒逼公司通过提升自身效劳、提高产品吸引力来推动销售,间接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是手续费放开会损害整个银保市场的开展前景。手续费自由竞争后,市场平均手续费率必然会维持一个较高水平,各人身险公司在银保业务上都会面临一个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需求分析、新产品研发、模式创新也就无从谈起,整个银保市场会陷入一种手续费竞争——业务亏损——无力创新——产品同质化——只能依赖手续费竞争的恶性循环。综上分析,目前在青岛银保市场还不具备手续费完全放开的条件,手续费自律这一框架我们应继续坚持。
二、手续费自律也会带来一些弊端
通过银保手续费自律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带来银保市场秩序的好转,但在当前银保合作双方力量、地位不均等的情况下,手续费自律无法解决银保业务开展中的深层次问题,而且还会引发新的矛盾。一是手续费自律可能会导致帐外支付这一问题更加猖獗。由于一家银行网点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产品,而公司又在自律的框架下无法进行手续费竞争,可以预见帐外支付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方式也会更加隐蔽,查处会更加困难,如果各家公司都通过账外账这种方式来推动业务,就会使手续费自律公约面临名存实亡的为难境地。二是手续费自律抑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利于调动渠道主体的活力。目前全国各地区的手续费自律公约虽然只是规定了费率的最高上限,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保双方的代理协议根本上都是按照最高上限来签订,但局部银行由于品牌优势、人员素质等方面居于优势,导致网点产能很高,但受困于手续费自律协议,公司方面只能以最高上限与银行签约,这种一刀切的费率评价方式不利于激发渠道主体的活力,形成正向鼓励。
三、通过在自律框架下尝试排他性合作可以有效的平衡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矛盾
目前,在银保手续费自律这一问题上,很多地方的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着一个矛盾的境地,手续费自律“一放就乱,一统就死〞,我们可以尝试将手续费自律与手续费自由竞争两种手段相结合,具体方案可以为:
一、由行业协会牵头,各公司协商确定一个银保手续费自律水平。
二、银保双方自主签订银保产品代理协议,费率按照自律水平执行。
三、银行方面如果与人身险公司进行排他性合作(即一家银行全部网点只代理一家保险公司银保产品),那么手续费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代理协议限制。这样既在自律的框架下抑制了局部公司非理性价格竞争的冲动,又到达了通过政策优惠(取消手续费上限)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开展排他性深入合作的目的。这种有条件的放开手续费的模式(必须签订排他性协议)相信会解决以下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助于根治帐外支付问题,以往由于一家公司同时销售多加保险公司的产品,银行销售人员拥有对于客户的推荐权,正是这种权利寻租为小账提供了土壤,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一对一〞合作,这种寻租空间已经完全消失,公司也不会有动力对银行销售人员进行帐外鼓励。二是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虽然在这种排他性的“一对一〞合作模式下,公司为了获得银行的青睐倾向于提供更高的手续费,但并不会引发公司间的价格战,因为在以往一对多的模式下,银行只重视对于公司手续费的考量,而在排他性合作模式下,由于银行未来多年的银保产品销售均系于一家公司,银行方面必然更加重视公司的品牌影响,产品吸引力,这样就提升了公司在于银行进行手续费博弈时的话语权,可以预见如果采用排他性的合作方式,手续费水平虽有所上升,也会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三是有助于提升银行对于银保产品的营销能力。目前银行网点银保产品销售能力低下的原因主要在于银行销售人员接受的相应培训缺乏,在原有一对多的银保销售模式下,一家银行网点合作的公司多且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销售人员没有意愿也没有精力接受数量如此众多的公司的培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培训提升银行网点的销售能力也就成了一种空话。实行排他性合作后,银保双方都有意愿强化基层网点培训,推动银保产品销售。四是有助于形成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监管层一直希望银保双方能够发挥各自所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在排他性的合作模式下,银保双方都会加强对于对方在资源方面的倾斜与支持,推动保险公司将自身的营销能力与银行的渠道资源相结合,改变当前简单的银行代理保险的浅层次合作局面,逐渐向国外银保融合式经营靠拢。
第二篇: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银行保险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以及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保险业的重要开展趋势之一。从西方国家整体开展情况看,一体化和集团化是银行保险的开展方向。本文就银保合作模式在我国的根本情况进行分析,为银保合作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保合作;组织模式;契约理论
一、银行保险根本理论
(一)西方国家银行保险的主要开展模式。银行保险的开展模式,也可以称为组织模式,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要规定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式,所以也可以称作银保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组织模式涉及到产权关系的界定,可以左右银行保险业的开展。从银行保险的开展历程看,依据有无资本纽带关系及合作深度划分,先后出现了四种开展模式:协议代理模式、战略联盟模式、资本合作模式和金融集团模式。其中,前两种模式是没有资本联系的、相对较为浅层次的合作,后两种模式是有资本纽带联系、相对较为深层次的合作。
(二)契约理论在银行保险中的运用。银行保险的开展是契约逐渐完全化的过程。在银保形成和开展初期,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主要限于销售代理,或者形成战略联盟,不管哪种形式,二者都要明确权利义务,标准交易行为,从而形成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相比照拟松散,存在很大的不完全性。随着外部环境和双方需求的变化,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进一步深入,出现了合资公司甚至金融集团,形成了新的交易形式,从而形成了新的契约关系。从本质上看,银行保险的开展过程,就是契约关系调整的过程,每一种新模式的出现,都要改变合作方式,对银保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规定,同时对利益的分配方式重新规划。契约调整的结果是,银保模式的演变越来越向一体化方向开展,契约关系越来越紧密,最终出现金融集团,由一个契约替代一系列契约。
二、我国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由于早期我国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停留在银行代理模式之下。随着银保渠道逐渐拓展,银保合作带来的行业规模效应引起银行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开始出现一定意义上的战略联盟。经济的不断开展使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深度股权合作才是集团化银保合作的重要途径。资产管理集团的出现更进一步的推动了银保合作的进程。下面选取几家具有代表性的银保企业,阐述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和主要模式。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自202223年初国务院原那么性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开始,两年来银保联姻进展加速。工商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不仅包括代理保险业务,同时也包括股权合作模式。工商银行通过股权投资模式先后拥有中国太平3.1%股权,太平洋财险12.45%股权,同时还拥有友邦保险等国外其他一些金融保险公司的股权,截至2023年,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达52家,就国内银保合作来说,工商银行算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工商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银行保险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在早期我国法律实行分业监管,大多银保合作还只停留在初级的协议代理阶段之时,工商银行便通过工银亚洲这个金融控股平台与保险公司形成了股权关系,从而渗透到保险行业,走向混合经营之路。工商银行通过与中国保险、中保国际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重组和股份转让等策略,使得工银亚洲持有太保24.9%股份,成为太平洋保险的第三大股东。同时,工商银行还间接持有太平人寿4.95%股份。202223年2023月,工商银行与五矿集团、法国安盛签订股权交易协议,正是收购60%的金盛人寿股权,金盛人寿正式更名为"工行安盛人寿保险"。
从工商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来看,由早期的银行保险代理模式,战略合作模式开始逐步向股权合作模式过渡。从工行安盛的成立也可以看出,目前工商银行银保合作模式的主要开展方向为股权合作。
(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受益于内外部各种有利因素。截至202223年底,建行代理保险业务四行占比27.57%,居四大行第三位。除了银行代理协议模式的合作,建行也开始试水股权合作模式的银保合作模式。2023年6月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建信人寿保险公司成立,建信人寿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保混业经营通过了国家的许可。
建信人寿充分利用建设银行现有的遍布全国的网络系统和技术、人才优势,以建设银行为依托,开发适合建行客户的保险产品,利用建设银行现有的网络、客户资源以及效劳体系,为客户提供专项的与银行贴近的保险产品。建信人寿把银行保险产品作为主要经营品种,在营销渠道的建设、网络的铺设方面与国内传统的保险公司相比,将大大节约筹备本钱,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将节省大量人力资源本钱,利用银行的渠道资源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发挥保险产品的竞争优势,提升建行集团的综合经营优势,实现了双方协同开展。
(三)中国农业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自202223年初国务院原那么性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开始,之后的两年银保联姻进展加速。农行进入保险行业所选择的收购对象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从农行和嘉禾人寿所签署的并购协议看,农行通过25.9亿元认购了嘉禾人寿的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农行与嘉禾人寿的并购是目前为止国内最大的银行并购保险公司案例。与其他银行选择的并购对象不同,农行选择的收购对象是中资的寿险公司,利用其更具外乡化和对国内保险市场的熟悉程度,获取一定的竞争优势。
目前,银保合作已成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展的必然趋势,各大行都在加紧对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投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诸银行选择的参股目标和路径各有不同,但根本都是大银行+小保险的模式。相比大型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之复杂、资产评估程序之繁琐,中小型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