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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征用
行径
司法
审查
制度
探讨
行政征用行径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
论文关键词:行政征用
公益目的
程序正义
司法审查
论文。行政征用制度是各国出于发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设置的1种行政调控措施,是在城市化、产业化进程中获患上土地的主要方式。它触及到法律调剂、政府职能、公众权力等诸多方面,触及到广阔土地使用权人的亲自利益,于是,标准行政征收工作,对于于促入经济发铺,保护社会稳定拥有2023分首要的意义。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目前司法以及理论界有关行政征用制度的概念、特点的界定的根底上,结合推广行政法治、维护相对于于人合法的正当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膨胀等题目,从新思索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目前我国构建行政征用司法营救机制提出了1些望法。
随着我国推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融洽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现行行政诉讼法中1些首要的诉讼制度已经经不能适应这1新情势发铺的客观需要以及依法行政、标准行政的根本请求,由于其初始设计自身固有的逻辑缺点以及审查〞鸿沟〞的不可跨越,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于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司法于1身的行政机关所实行的行政行径,其结果都不可防止地侵害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目标,贬损着国家行政诉讼法典自身固有的尊严以及公信力,从而直接阻碍着该法促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标准行政以及构建社会融洽、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正常步伐。以下就行政征用来做以阐述。
1、行政征用的概念以及特点
(1)行政征用的概念
行政征用是1个触及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物权法学等多学科的概念。依照辞海的解释,征用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收作公用的措施。由于征用通常由行政局部来实行,于是在行政法学上也被称为行政征用。关于行政征用的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广义说。行政征收包孕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望作是行政征收的1种类型,以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划定取患上行政治理相对于于人财产的单方行径。
(2)狭义说。行政征用,主要是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入行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迫地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回国有。
(3)公共利益说。行政征用,就行径意义而言,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迫转移相对于于人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1种详细行政行径;而从标准这类详细行政行径的1系列规那么角度望,它是1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4)囊括说。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1个种类,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划定取患上行政治理相对于于人财产的单方行径。这里的财产既包孕不动产,又包孕动产。财产性质不同,征用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学界之所以构成多种观点,是因为对于行政征用的内涵以及外延的理解有不合从而导致对于行政征用与公用征收、公共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购等概念界定恍惚而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划定,行政征用的对于象非但包孕不动产,也包孕动产以及劳务;既能取患上不动产所有权,也能够仅取患上不动产的使用权。于是,笔者以为,行政征用可以理解为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划定,强迫性的取患上行政相对于于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1种详细行政行径。
(2)行政征用的特点
一、主体的法定性。任何行政行径正当性的重要条件就是实行行政行径的行政主体的正当性。作为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于于人财产权之上的行政征用,更应该患上到法律上严格有效的节制首先,行径主体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般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行政权的行使必需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规模内,不患上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再次,行政行径的内容应该正当,非但要符正当律法规的划定,其行径的目的也必须相符立法的本意,不能误会立法的用意或者违离法律的主旨以及原那么。
二、公益目的性。由于行政征用对于行政相对于于人财产权会发生牟取性的后果,于是,1般情况下,行政征收不应成为1项常规性的行政行径。而〞公益目的性〞那么是对于其启动进程中最首要的1个理由,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需才可以正当地请求行政相对于于人放弃或者出让全体或者1部门财产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于是,假设认定为公益目的,不管是为了标准征用权的行使,防止其滥用,还是出于对于相对于于人正当权益的维护都是相当首要的。
三、程序法定性。只有符正当定程序的行政行径才是正当的性质行径,任何行政行径都应该相符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征用的进程中,非但应该按照程序划定来认定,也应该依据程序的请求施行相应的奉告以及说明,并给与相对于于方1定期限的发表陈述以及申辩权的时机。
四、补偿营救性。这类补偿营救性表达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征用以及征收最大的不同在于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以强迫方式无偿取患上相对于于人的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收即使是处于公益目的的需要也需给与相对于于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据〞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那么,当国家牺牲无责任特定人的正当权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要毁坏原有平衡利益格式时,假设不填补少数人的损失,势必在受损的少数人与获益的多数人之间造成1种不平等的状况,这也是对于宪法上平等原那么的1种损害。其次,行政征用作为直接作用于相对于于人财物权并发生侵害性后果的详细行政行径,除了了行政上的陈述、申辩权之外,还应该给予其司法上的营救以及保障。
2、司法审查制度概况以及内容
(1)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以及政治体系体例下,其实不存在司法审查这1学术概念,这1概念是从美国法中引入的,其理论根底是3权分立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为公权利的行使存在必然的特殊性,普通司法机关不患上对于公权利的行使入行断定。正是在这1违景之下,法国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普通司法系统的行政法院,断定行政行径的正当性。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与法国相同,一样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司法机关只审理普通的法律案件。
而这类审查强度以及规模上的不同,不能阴碍各国在划定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大方向上的1致性:即通过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制约以及监视,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促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免受国家权利的不当侵略。〞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即是1句空论,个人自由以及权力就缺少保障。司法审查非但在实在际利历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于行政职员发生1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利〞。
(2)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样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设计也表达了我国政治体系体例和时期与民族的观念以及意识形态的发铺,表达了对于公民正当财产权的维护、表达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等。笔者将仅从技术层面来讨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是肯定审查的主体;2是肯定审查的对于象。首先是审查的主体。综观各国的立法,司法对于行政的审查1般包孕合宪性审查以及正当性审查两种。合宪性审查是指由专门机关对于某些行径是否是背抗宪法入行审查,我国目前的背宪审查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而正当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于背法行径是否是正当入行的审查,其主体1般理解为各级人民法院。其次是审查的对于象。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划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以正当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辅。
3、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存在的几个弊病和现行司法审查的缺乏
(1)对于行政主体的划定不明,导致征用权被滥用,也造成为了审查的不能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于对于征用权的行使遥未到达标准的程度,首当其冲的题目就是对于征用主体的划定未能明确化,缺乏1项专门的行政征用法来设定行政征用权。有时仅含混划定〞国家〞为征用权主体,乃至容许以〞政策〞来设定征用权,由于政策制订者的多样性。造成为了任何1个行政机关都能以〞国有〞名义实行征用的制度漏洞。
(2)以〞公益〞为名的征用泛滥,何谓公益无权审查
现实中比较多见的以〞公益〞为名的征用的滥用包孕两种情景:1是贸易目的甚至局部利益的征用行径盗用公益之名以行之;2是动辄以公益为名的随意征用侵害了广阔行政相对于于人的根本利益。
何谓公益目的,非但在实体法律划定上是含混其词的,已经有的学理解释也仅是使用却未做详细表述,在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谁来认定为公益的程序设计上也法律划定或者授权的势力巨子认定以及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都是弹性的、不肯定的,非但造成人们熟识上的偏差,在缺少相应有效的节制的情况下,也导致了行政征用权的滥用。
(3)单方强迫性侵害了相对于于方的正当权益,程序合法性无从审查
宪法缺少对于国家征收、征用私有财产需要经过合法程序的划定,在单行的法律中除了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用行径均无程序节制,或者惟一无比简朴的划定,这类状态与法治的入程是不相适应的。当行政行径的正当性都患上不到保障时,其行径的合理性就更无需多言。当行政行径的理性患上不到规制,当谨慎合理的请求患上不到保证时,即使行径的初衷是出于公益目的。在权利行使的进程中也去去会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于于方没必要要的侵害。(4)营救的不合理、不到位,司法审查的内容以及作用有限
被拆迁户非但需要患上到公平对于话的时机,更需要司法的最后保障。而营救应该囊括在从做出征用抉择开始到肯定征用规模以及对于象、抉择增补尺度以及数额的全部进程。在与力量、地位均分歧过错等的强盛的行政权面前,在尚未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征用相对于于人其陈述申辩的力量能有多大作用均未可知。只有充分施铺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的作用才是在制度上对于相对于于方正当权益给予最大维护。
各国划定的行政征用营救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3种形势。通过司法程序,1方面可以就行政征用行径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之诉。另1方面当事人对于土地、房屋等征用的补偿抉择不服的,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我国目前,以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征用纠纷有着其本身没法战胜的局限性以及不完全性。包孕对于标准性文件的审查的,对于政策性征用行径的审查均遭到体系体例的限制,对于公益诉讼的划定的还没有完美,对于国家赔偿的尺度定位太低等题目,当事人正当权益没法患上到法律最有效的维护。于是,加强对于行政征用制度的司法审查就更为拥有理论以及现实意义。
4、完美对于行政征收的司法审查,加强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行政征用的干预干与
(1)扩展司法审查的规模
“行政征用的营救制度是公民的权力以及利益遭到行政机关损害时或者可能遭到损害时的防卫手腕以及申述途径。〞只有对于行政征用行径的审查全体纳进到司法审查的规模内,司法才能施铺对于行政权的监视以及制约作用。
(2)完美立法,确认行政征用权的施行主体
由于立法层面上专门的行政征用法的缺位,从而造成对于实行行政征用的主体是否是适格的认定的困难,但可以确定的是,作为对于行政相对于于人财产权力影响甚大的行政征收行径绝不是任何1个行政机关都能实行的,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划定或者者授权,于是,应该绝快将相干题目提上立法日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行政征收权的施行主体,便于司法机关对于主体资质的审查。
(3)立法界定公益目的,并确认司法机关对于公益目的的认定权
第1,有鉴于我国以去立法中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恍惚,应在立法上采取罗列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公共利益作出相对于于明确的划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征历时,要入行利益衡量,在公益占尽对于上风且拥有必要性时才能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以防止征收、征用权的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