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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清远市
学前教育
学会
章程
清远市学前教育学会章程
附件5
清远市学前教育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清远市学前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清远市学前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 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 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耍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 展指南为指导,团结全市幼教工作者和热心幼教事业的各界人士,从本 市实际出发,探索学前教育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深化教育改革,推广优秀成果,实现教育教学观念的转变,为繁荣和开展 我市的学前教育事业,推动科教兴市,建设教育强市奉献力量。
木会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弘扬良好的社会 道德风气。
第四条:本会接受清远市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远 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所设在清远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举办学前教育学术活动,活泼学术思想,交流科研成果和教改 经验;
(二) 培训幼儿教师,研讨学前教育中岀现的新问题,探讨学前教育 教学活动的方法,总结、交流、推广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经验;
(三) 协助教育主管部门标准学前教育行业秩序,配合教育部门开展 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
(四) 在清远市教育体育局的领导下,支持、帮助和指导各幼儿园开展教 育教学活动;
(五) 通过举办讲习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幼儿教育科学知识。
(六) 组织开展市内外的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 组织教育评价活动、优秀论文的评奖活动,评选学会活动的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A)开展教育改革和开展的调查研究、咨询活动,为教育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信息反响咨询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木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团体会员:已在清远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幼儿园均可自愿报名;
个人会员:凡赞成木会章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学前教 育研究工作,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的学前教育工作者。
(二)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热心于学前教育科研的学前教育工作 考。
(三) 热心学前教育研究工作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团体会员中的业务骨干也可中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清远市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和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 经当地教育部门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有本会效劳、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rh。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团结各学前教育工作者,为开展我市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效劳。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积极从事学前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或撰写教育论文,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个人和团体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木会活动,不与本会保持联 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和团体
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常务理事 名,理事假设干名;市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市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任期为5年,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木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原那么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与有关团体组织协调关系或参与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方案。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
第二十六:本会经费
(-)会费收费标准为:团体会员:300元/年,个人会员:50元/年。
(二) 捐赠。
(三) 政府补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木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清远市学前教育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