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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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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科学技术 研究 项目 管理办法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管理方法5篇范文 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标准化管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和XX省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类别分为根底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展研究三类,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科技开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开展需求,并考虑优秀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工程、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工程和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指导工程(以下分别简称重点工程、青年基金工程、指导工程)。 第四条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下同)负责编制年度科技方案,组织工程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工程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申报工程需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工程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开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重点工程应出具权威科技信息机构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重点工程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技骨干,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鼓励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青年基金工程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技骨干;指导工程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 (三)重点工程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学风端正。青年基金工程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工程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研究根底和根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根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根底开展研究工作。 (五)重点工程研究年限一般为3年,青年基金工程和指导工程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六)承担省教育厅在研工程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工程。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教育部、省科技厅或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和创新团队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工程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份发布课题申请指南,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工程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格式另发)。 (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的申请工程进行评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意见。同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统一组织报送申请书和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申报情况汇总表(格式另发)。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工程立项程序: (一)工程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择优"的原那么,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 (二)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技术工程方案,重点工程须签订XX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工程合同书(简称合同书,格式另发)后,方批准立项。 (三)省教育厅印发工程立项通知到相关学校,并按方案拨付研究经费。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省教育厅负责工程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工程申报文件和相关信息。 (二)受理工程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工程。 (四)对资助工程正式批复立项,下达工程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检查,组织工程结题验收。 (六)其他需省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工程要求组织工程申报,审核申请材料,组织提交申请材料。 (二)催促工程负责人填写重点工程合同书并报送省教育厅签订。 (三)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工程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程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工程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工程申请书,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合同书或申请书的规定内容组织开展工程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工程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工程完成后,按要求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如确实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由工程承担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工程难以进行的,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工程负责人不具备按原方案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第十五条中止或撤销的工程,承担学校要提出处理意见,经费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该学校科技经费。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负责人应在工程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书,由所在学校核准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结题验收有关材料。 (一)重点工程以合同书为依据、青年基金工程和指导工程以工程申请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 (二)一般情况下,根底研究类工程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工程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重点工程原那么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三)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XX省高等学校科技方案工程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会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通讯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的验收材料: 1、XX省高等学校科技方案工程验收申请表; 2、工程验收大纲; 3、工程合同书或申请书; 4、工程工作总结; 5、工程技术报告; 6、工程经费决算报告; 7、与工程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申请成果鉴定的,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成果鉴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执行。 (五)工程经验收(鉴定)后,重点工程负责人须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青年基金工程和指导工程须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被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工程合同书或工程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二)研究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八条工程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XX省教育厅资助科研工程(工程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但凡工程未按期完成,或工程完成未结题验收的,取消工程负责人再次申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条各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工程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五章工程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局部。承担的重点工程所在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50%的比例提供工程配套经费。工程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工程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工程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解释权属XX省教育厅。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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