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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民
自治
制度
新编
村民自治的七项制度
一、方案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议制度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开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全村方案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五名以上的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议事会集体议事每年不少于三次(年初、年中、年末各一次),分别就村上的方案生育工作决策、管理效劳、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情况、方案生育村务公开等进行评议。
(三)会议由议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
(四)每次议事会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所作的决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人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评议村里的方案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存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六)议事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如确违反法律法规或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召开议事会会议讨论,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二、村级方案生育效劳承诺制度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尊重效劳对象,态度和蔼,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育龄妇女发给方案生育优质效劳便民卡。
(三)免费提供方案生育现行政策法规咨询效劳,避孕药具知识咨询效劳,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效劳,紧急避孕方法咨询效劳。
4、免费提供方案生育宣传资料、宣传品、和局部避孕药具、避孕方法及知情选择指导。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病效劳和随访效劳。
(五)定期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教育。
(六)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效劳内容问题,始终如一保持微笑效劳。
(七)对来访就诊人员要及时组织诊治,当天的手术当天做完,(特殊情况除外)。
(八)不以任何理由收受效劳对象的礼物。违反者令其全部退还,并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b超、化验等检验工程,要认真细致,做到准确无误。
11、出具各种证明时,必须实事求是。...
三、计生村务公开制度
(一)需要村民直接监督的方案生育事项。包括。出生名单;申请再生育村民名单;违法生育处理及执行情况;享受方案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需要村民直接监督的方案生育其它事项。
(二)与村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方案生育收费工程及标准;根本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免费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根本工程;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扶助和求助政策;违反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规定;其它相关规定。
(三)每季度公开一次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四)每轮公开一次查环查孕未到位情况
(五)每季度公开一次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情况
四、村方案生育民主评议制度
(一)评议村计生协会干部工作态度,监督是否经常到户,解决方案生育协会工作中的问题;
(二)评议村计生协会干部工作作风,监督工作是否耐心细致,热心为育龄群众效劳;
(三)评议村计生协会干部工作能力,监督是否熟悉计生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四)评议村计生协会干部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是否秉公办事,又无违法、违纪、乱收费行为;
(五)评议党员、干部及亲属带头实行方案生育情况,监督党员、干部有无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或包庇亲属违法生育的情况;评议村计生协会政务公开情况,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准确、及时。
五、方案生育民主监督制度
(一)有民主监督记录本,做到及时记录、定期分析、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二)有方案生育联系箱,每周开箱一次。
(三)发动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工作。
(四)对及时举报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者,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六、方案生育村民民主决策制度
(一)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走群众路线的原那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
(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以及全体村民都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村民享有民主权利
(三)村委会在研究人口计生工作时,邀请村民代表、协会理事、计生信息员等人员参加,并通过落实村民议事会制度,让村民直接参与计生奖、优、免、补、扶、助工作决策。
(四)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方案生育的重大事务,造成工作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视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民主决策必须由村委会、协会组织实施,并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工作,共同做好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
七、方案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约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违反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及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效劳协议的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损害的行为;
(二)、村民委员会违约由村方案生育议事会、监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村主任向村民抱歉,并支付违约金;
(三)村民违约由村方案生育议事会协助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收取违约金;
(四)违约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篇:村民自治制度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
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3.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
6.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议程:
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的五天以前,向村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的事项。
第八条
凡参加会议的村民须到各自的联组长处签到。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两者同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对重要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组成,后者为当然代表。必要时可邀请驻地部队代表和驻本村的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各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名额一般按15户左右产生一名,根据本村现状,大约在50名左右。民主推选村民代表的方法,应当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其中妇女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章守法,作风正派;
3.关心集体、办事公正;
4.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要求,有群众根底和威信;
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依法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下:
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3.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
4.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村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6.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人员;
7.制定和修改除章程以外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方法、守那么);
8.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是否要补选;
9、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2023、纠正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不当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含当然代表)提议时,应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天前书面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便于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
1.对村民委员会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2.对村民委员会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在村民代表会上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1.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3.宣传和贯彻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4.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5.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罢免、补选:
1.村民代表因违法等原因丧失资格,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罢免;
2.村民代表因故缺额5人以上时由所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