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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构造性的交互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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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构造 交互作用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构造性的交互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两部法律,但是都属于刑事法律的范围,因此二者在运行的过程中在多个方面实现了相互交叉,同时还表现出了简洁的交互关系。在运用这两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又要了解二者交互作用的因素,在这个根底上促进它们彼此之间的协作协调,进而将法律制度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出来。本文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动身,分析了二者产生交互作用的缘由,并在这个根底上探究了二者在机能方面和在构造性上的交互作用,期望能够对生疏二者之间的关系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由此可见“犯罪、责任、刑罚〞是刑法永恒的话题。刑法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罪刑法定原那么下,有罪就有罚,刑罚就是犯罪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担当责任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人,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使社会群众树立守法理念,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1]。刑事诉讼法是用来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分子,对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揭露和证明,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到达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了罪与罚,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步骤和方法,二者都是刑事法律的内容,目的都是通过追究犯罪,让犯罪人担当自己应当担当的刑事责任,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缘由 第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构成局部,二者都对司法实践供给了指导的作用。但是在运行的过程中,二者拥有相互独立的体系,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时候除了依据自身的规律运行外,也会充分考虑二者的交互作用。在对犯罪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依据刑法来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来确定刑事追诉活动的内容和诉讼的方向[2]。其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本身就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司法实践当中,国家机关需要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整体性的角度动身来对案件进行追诉,也要基于刑事诉讼法来明确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专责机关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职权范围,最终还要回归到刑法的根本理论和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来对犯罪行为作出最终的判决,从而要求犯罪人担当自己的刑事责任,到达惩罚犯罪的目的。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机能方面的交互作用 〔一〕相互保障 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可以实现相互之间的保障。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刑事诉讼中的国家特地相关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可以获得查证案件过程中所需要的具体证据,正确定罪量刑,这是刑事诉讼法对刑法进行保障的表达。刑法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主要表现是刑事诉讼活动只能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开展刑事追究,只能依据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刑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定罪量刑,不得任凭滥定罪名,转变刑罚适用的种类和幅度,也就是必需做到罪刑法定。 〔二〕相互补充 在实施的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机能方面具有明显的统一性,它们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了相互包含的作用。在这样的状况下,二者实现了自身的完善,同时也充实了对方,进而到达了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可以针对刑法当中存在的缺乏进行完善,对其中不明确的局部做出必要的解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还可以在预防犯罪方面为刑法供给补充。对于刑法来说,在追诉权以及追诉时效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供给了限制。同时,刑法在犯罪构成要素当中含有与案件相关的内容,这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明制度的补充。 〔三〕相互正值化 除了相互保障和相互补充之外,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还可以对彼此的正值性进行强化。刑法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正值性特征,国家的刑罚权有确定的局限性,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罚当其罪,实现了刑法的公正正义,刑法的正值性得到了进一步的表达。与此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比方启动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以及审判程序甚至执行程序等,都可以基于刑法当中相关的原那么和具体法条规定而进行相应的制约,这使刑事诉讼法的正值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有效地实现了各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防止了越权现象和专权现象的消逝。 四、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构造性上的交互作用 〔一〕相互制约 从构造性方面来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着明显的相互制约关系。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在进行具体的诉讼活动时,落实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确保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全都,避开消逝冲突和冲突。如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人消灭、伪造证据,关心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威逼、引诱证人违反事实转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对刑事诉讼中的不当活动的制约。 〔二〕相互引导 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制度方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具有确定的相通性。一方面,在刑法实施的过程当中,刑事诉讼法可以对实施的具体范围和各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扩大或者缩小。比方刑法规定死刑的适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死刑核准程序来对具体案件中死刑的适用与否进行裁量。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的使用和相关程序的运行方面,刑法也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3]。在实践当中觉察,犯罪构成体系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刑法的这种引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对法官最终的判决产生影响。 〔三〕相互塑造 无论是对于刑法的塑造还是对于刑事诉讼法塑造,都要充分结合这两种法律制度的特征。在争辩之后觉察,这两种法律制度存在着相互塑造的关系。一方面,假设刑事诉讼判决的主体特征存在差异的话,与刑法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将会存在明显的不同。而假设有关特征存在差异的话,刑法所塑造的犯罪构成体系也将会消逝不同,这表达了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塑造作用。另一方面,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的时候,刑法主要是将自身的原那么作为依据的。在这样的状况下可能会对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制定产生影响,这表达出了刑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塑造作用。总的来说,无论是从机能的角度还是从构造性的角度来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部法律,但是它们的目的是全都的,都是通过惩罚犯罪实现国家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因此,为了确保惩罚犯罪的准时性、精确     性,实现法律的公正、公正,就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协作、相互补充。 参考文献 [1]谭庆德.“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实现路径—基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视阈[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3〔4〕:91-94. [2]储陈城.防卫过当推断中“行为限度单独标准〞的证成—基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论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高校学报〕,2023,38〔4〕:125-138. [3]施琦,王志亮.我国刑事法律体系连接实践与进一步科学化—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微观连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14〕:84-87. 庞敏英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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