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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落实
谈心
谈话
制度
实施
意见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实施意见〔6篇〕
〔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表达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假设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那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当“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方法的实施。
第二章 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 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 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向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 约谈函询,主要针对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4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10%。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 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 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屡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拉袖子〞“扯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和全省法院实行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就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日常谈话制度。通过日常的队伍管理、三会一课、队伍建设情况分析会、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等,发现干警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勤政、道德品质、业外活动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日常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中层部门领导与本部门干警谈话。上级领导既可分级也可越级与下属干警谈话,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与。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希望,指导帮助整改。
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本院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干部,以及通过考试录用、选调、调动、遴选、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因故无法在任职前谈话的,可在任后一个月内进行。谈话重点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八项规定〞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结合政治部门的任前谈话进行,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要求说明自己的态度,作出承诺。
三、建立信访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信访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信访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响。
四、完善司法巡查谈话制度。对司法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司法巡查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司法巡查组在反响意见时开展。司法巡查谈话应提出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开展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反响。
五、建立审务督察谈话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和专门督察、网上督察,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松散等问题,或发现本院、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发送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告知书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行为人提醒谈话。审务督察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也可委托审务督察组开展。审务督察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六、完善效能检查谈话制度。在效能检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违章行为时,应提醒谈话。效能检查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机关党委〔总支〕负责。效能检查谈话应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提出要求,进行整改。
七、建立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方面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级法院进行。案后整改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八、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或者年终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在80分以下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原那么上由谈话对象所在法院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负责与班子成员谈话,其他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领导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可派人参加。必要时,廉政责任谈话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要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据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作出反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以上八项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是省法院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法院廉政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纳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要通过“八必谈〞制度,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教育警示干警。上级法院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干部选任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廉政谈话提醒由专人记录,记录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xx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方法。
一、谈话目的
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那么,从保护干部、严格要求干部出发,通过同谈话对象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增强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谈话对象
〔一〕区直机关各部门新提拔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区直机关各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举报的区直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