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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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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困难群众 临时 救助 工作 细则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细那么 为标准全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行为,提高政府保障力量,妥当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正、和谐,依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23)50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发(202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赐予的一次性临时性救助。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长期居住辖区,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特殊缘由造成根本生活消逝临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家庭: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20%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市居民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白血病、尿毒症、植物人、癌症等),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根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因车祸、火灾等临时性、突发性缘由,造成家庭根本生活消逝临时困难并缺乏自救力量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因子女在上学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用的应届高校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根本生活消逝临时困难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重残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家庭; (七)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八)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不能供应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3、拒绝或不协作工作人员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4、有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状况,或者供应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5、当年家中购置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6、当年新建、购置、扩建房屋,或以商品房价格购置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其他依据规定不能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那么上依据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原那么上每年度不重复救助,但如遇特殊状况必需重复救助的,最多不超过两次,年内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一)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定为三个标准:一是在上学校、学校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已享受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的除外);二是在上高中(含中专)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三是在上高校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临时消逝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5000元),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根本生活的,原那么上按当年个人负担金额的10%进行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对已经享受过我区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救助对象,原那么上不再享受临时救助。 (三)因不行抗拒缘由或其他突发大事,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峻,导致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重残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家庭,由各乡镇、街道提出救助标准建议,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争辩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三、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照实供应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形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缘由;召开村(居)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并对审查通过的困难家庭根本状况进行张榜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工作人员正式填写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表,依据救助家庭的实际状况认真详实地填写调查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将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明确告知理由,再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统一答复申请人;对于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在10个工作日之内集中争辩审批(申请人资料不全的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因患病火灾、水灾等特大自然灾难或严峻突发大事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区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随时审批,准时施救。 (六)严格政策,严明纪律。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那么,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峻 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申请人所需供应的资料 (一)申请人×××家庭临时困难救助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供应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出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或灵敏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要由经办人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 (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证明; (七)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同学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何时入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等); (八)申请人家庭重大支出证明; (九)民政部门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后,再按要求供应复印件备案,所需资料均为一式两份; (十)有关证明的认定。 1、家庭实际收入状况证明,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状况计算。户主属企业职工的,由户主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其它人员由个人据实填写,用人单位开据证明并盖章。村(居)委会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审核。对无固定工作的居民比照区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核算收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乡镇、街道备案,两年内不予批准临时困难救助。 2、家庭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是扣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以及各种互助互济和参与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剩余的局部。以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进行综合考虑。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3、家庭支出的同学上学的学费证明,以同学所在学校出具的发票为准。 4、困难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其他社会救助、捐助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不低于全区社会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筹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支配,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六、本细那么自之日起施行。本细那么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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