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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执法
违法
责任
思考
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错责任检验检疫执法责任
:本文首先简单分析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因;然后就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结合自己的工作,就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进
行了探讨。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局部。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法治的关键,鉴于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①。因此,标准行政权无疑是规束国家权力的重点和难点,而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也就成为有效规束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但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的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许多地方的违法现象还比拟多,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而引发冲突事件。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文明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因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违法的主要问题有。事实依据错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如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程序违法,在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许多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或步骤上有缺陷,甚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滥用职权,个别执法人员凭借职权,徇私枉法,弄权勒索受贿,贪污私分罚没的财物;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凭个人感情好恶及人情关系,随意裁量、明显违背常理;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②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因主要有。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方面的专门法律只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分、行政许可等法律,其中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中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法治观念μ-薄,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因,我国行政队伍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远未绝迹,依法执法的观念较μ-薄,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制约机制滞后,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正处在转变时期,行政执法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二、构建并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制
要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需要从许多方面做工作。其中,构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制就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一方面。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权责统一,行使权力时要承当义务和责任,履行职责时要受到监督。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正是通过权责统一的形式来发挥作用从而到达上述要求的一种有效制度。那么,如何构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呢。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
首先,应当确立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归责。-那么。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其实行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成败和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否实现的大问题。笔者以为,应当以过错。-那么来确定是否违法,即确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而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推行,既有利于加快民主政治进程和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过错责任。-那么确实立,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执法人员消除顾虑、严格执法、忠于职守。
其次,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因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追究什么人的什么责任,这些在当前法律中还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因素: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客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当主体,
责任追究范围、程序、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因果关系等。
最后,关于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承当方式主要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返还权益、恢复。-状、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正不当、赔偿损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承当的责任主要有:道义责任、行政责任
。-济责任、刑事责任。
目前,绝大局部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追究的相关规定,但也存在问题,使得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流于形式。在此,笔者就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要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要消除行政主体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与完善的抵触的行为,就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对中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的重要意义、积极地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并在实践中努力完善,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二要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执法人员与非执法人员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③这个难题要突破就必须理清责任。各行政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详细规定承当行政责任、。-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有多少责任就追究多少责任,绝不能以追究一种责任了事而不追究其他的责任。该。-承当责任就追究。-的责任,绝不能包庇纵容。
三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完善的重要尺度。目前,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都作了规定,大都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等环节。笔者认为,在作出处理决定的环节前应有由负责追究责任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环节,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完善、合理,也才能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公正、公平。
四要提高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如前文所述,要提高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就必须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包括:一是对什么情形下承当行政责任、。-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它们的何种种类都要具体规定;二是对什么情形下从轻、减轻承当责任和从重承当责任都须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对什么情形下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工作人员的责任须作明确的规定等。
五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入手,从根本上建立起行政执法过错预防机制。④
三、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及执法〔过错〕责任探析⑤
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当的责任。⑥
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当的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正确实施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确实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施检水平、加强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维护外贸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国家质检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标准检验检疫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过错行为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了。-苏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主体、责任承当主体追究程序、追究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笔者对此不再赘述,只是结合自己的工作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检验检疫部门在构建与完善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如何改良提出自己的浅见,以促进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推进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施检、依法执法。
1、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可以说是当前实施检验检疫执法职责甚至是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行政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通过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拟,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概念重、线条粗、操作难、不符合新形势的问题。比方说作为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行政之根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制定,2022年做了修正,但还是在许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即使是202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仍对许多问题规定的不完备、不够细化。作为专业性比拟强的法律,没有权威的司法部门对其中比拟模糊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这就给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疑惑与困难。并且,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甚至同一地方的不同执法人员会因为不同的理解对相同的事实做出不同的处理,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在一片蓝天下,受同样的法律约束,同样的行为为何会有不同的结果〕。并且也会影响法律的尊严、有损检验检疫部门的形象。对执法人员来说,对违法行为不认定违法是失职,对不是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进行处分是渎职,执法人员往往会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就有失公允。
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立法,组织检验检疫专业的专家与法律专家〔特别是有着多年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验的专业人员〕共同讨论,按法定程序修订现有的法律及实施条例或者出台立法解释。二是要对法律规定比拟模糊的地方出台司法解释。在我国,修改法律或进行立法解释过程比拟漫长和繁琐,但出台司法解释对争议问题做出权威解释那么相对容易。遗憾的是,笔者至今还未见到有关检验检疫方面的司法解释。虽然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释义,但这只是学理解释,而不是立法或司法解释,释义的权威性与效力还存在疑问,而其他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更是连释义都没有,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出台司法解释对模糊及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权威认定是检验检疫事业稳定有序开展的保障,也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奠定了根底。
2、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将程序置于实体之附庸的地位,认为不管实体决定是如何形成的,也不管形成实体决定的过程是否公正,只要实体正确了,一切问题也就ó-刃而解。甚至“程序违法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都曾是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检验检疫执法处分中,也有局部单位和执法人员只注重处分的实体规定,而对程序规定不加在意。如今,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的认识为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所接受,并对我国的立法逐渐产生影响,程序违法也要承当法律责任的认识渐渐浮出水面。“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科学地设定并有效地落实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对于增强人们的程序观念,推进行政法治,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