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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上海市
纳入
统筹
上海市老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简称实施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实施方法的适用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据测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在不影响基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历史负担。
背景上海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为了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2023年上海市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由于当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刚建立不久,且国家原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尚未废止,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不尽一致,因此对老工伤人员待遇转基金支付,采取了“协商一致〞和“费用分担〞的做法。虽然对解决老工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未得到彻底解决。这些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国有企业和高风险行业。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市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局部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负担较重的情况日益显现。
解读为做好衔接工作,通知
明确了纳保前后单位与基金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规定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原政策规定执行。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统一按实施方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实施方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因协商不一致未纳入统筹管理的,继续由用人单位按实施方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实行浮动费率考核。
据悉,社会各界人士对这项政策的出台给予了很多关注,并且持有一些疑问。如,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政策实施后,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何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新政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何结算等等。基于此,记者带着有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并对新政的具体细节做了详细的了解。
按照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或者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方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都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实施方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实认,按实施方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后,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通知实施后,不管老工伤人员是否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方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