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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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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台湾 同胞 投资 企业 协会 管理 暂行办法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标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台资企业协会是指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台资企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平安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 第五条台资企业协会以效劳会员、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效劳; 〔三〕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 第六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是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台资企业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单位会员是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参加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在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参加的会员,以及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协会效劳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参加的会员。 第八条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台资企业比拟集中的地区; 〔二〕有50个以上的发起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适应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为台资企业协会提供效劳和帮助。 〔一〕指导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协助台资企业协会联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相关活动; 〔三〕协助台资企业协会组织有关重要经贸交流活动、重大会务活动; 〔四〕协助台资企业协会组织有关法律和经济业务等培训; 〔五〕为台资企业协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帮助; 〔六〕为台资企业协会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 〔七〕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台资企业协会会长由台商担任。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原那么,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为了便于台资企业协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效劳,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可接受台资企业协会聘请担任相应职务。受聘人员由台资企业协会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台资企业协会的报酬。 第十三条台资企业协会聘用一般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台资企业协会接待台湾地区重要团组和人士来访,应事先向所在地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台资企业协会举办成立、换届、庆典等重要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台资企业协会举办跨地区的活动,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台资企业协会不得参加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 台资企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与其他任何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台资企业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会费、捐赠与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本方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台资企业协会,如与本方法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自行修正。 第十九条本方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2022年3月20日公布 第二篇:XX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XX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XX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沪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沪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效劳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和合作交流,加强与XX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开展和上海的经济繁荣。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XX省。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那么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㈠密切与XX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沪台经济交流与合作; 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协助会员单位处置相关疑难问题; ㈣代表台资企业参加相应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会员参访、考察、旅游、联谊等多项健康有益活动; ㈤教育引导广阔会员自觉敬业守法、倡导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与政府保持沟通,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讲座、研讨会及交流联谊活动,为企业提供商情。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那么: 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㈡本会开展活动时,老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㈢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那么,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组成。 企业会员应是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作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个人会员应是在沪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协会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参加协会,作为协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 申请参加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成认本会章程; ㈡自愿参加本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由各区县工作委员会初步推荐同意; 1㈢经理事会审核同意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参加本会的活动权;㈢获得本会效劳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㈥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㈠遵守本会的章程;㈡执行本会的决议;㈢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㈣完本钱会交办的工作;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对协会有重要奉献的会员,经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将授予荣誉称号。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任期三年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依协会相关具体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或者罢免协会理事;㈢制定会费标准; ㈣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㈤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该决议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拟任理事产生方法,依相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2㈠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负责人,并通报会员代表大会;㈣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㈤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㈥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㈧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或罢免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适宜人士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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