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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谈
国有企业
派出
监督机制
建立
完善
试谈国有企业派出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喻显朕
摘 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维持国家稳定、推动国家开展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国有企业历史悠久,开展迅速,规模庞大。因此需要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来实现其内部良好的运转,才能实现国有企业于国民经济开展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纪检监督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国有企业派出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探讨,为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做出理论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派出监督;体制改革
一、前言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国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经过一系列改制和创新,根本摆脱了过去方案经济的弊端。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出现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占据掌握着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不管是资源还是技术,都有很强的垄断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支配的重要资源,使得国有企业一些管理人员,在面对纷杂的市场经济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资源,从事有损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长期下去,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会对国家的经济开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实现国有企业健康良好的开展,是当下国有企业改革开展重要的内容。
二、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充分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了新一轮的改革目标。2022年,我国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之后,我国提出了未来社会的一系列建设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关键是要落实好相关的改革政策,做好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增强企业的自身活力,另一方面强化自身监管机制,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开展。目前来说,中央和国家各级已经对相应级别的国有企业建立了纪检监督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各级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各个层级的纪检监督效力还是明显缺乏,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还没有实现自上而下、系统的纪检监督机制,这些问题都是急需解决的。
三、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乏整体设计
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完善,国有企业已经根本上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治理层、管理层和业务层多层次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各个级别的监督已经十分完善。但是这些制度知识规定了各种治理主体于监督部门的职责内容,缺乏对内部监督制度体系的整体设计,也没有考虑到治理主体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内容相互衔接,導致了监督主体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协调,监督的资源不能够共享。这种机制使得各个层级的监督出现了交叉重叠的现象,也没有上层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导致监督资源浪费,同时也会使得有些事项和部门出现监管漏洞。
(二)在内部监督机制中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国有企业根据其产品和效劳的不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特点,总的来说,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在实行内部监督管理中比较类似,没有按照该企业的特点来进行设计。比方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其内部的结构很复杂,职能部门众多,分支机构也普及全球。这就需要建立全面的监督机构,对一个部门每一个分支机构都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配齐监督人员,保障各个层级都能够到达监督的效果。而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业务效劳比较单一的国有企业,在进行监督机制的建立中,就可以尽量地精简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企业的性质上来看,公益性的企业和商业性的企业,在进行监督管理中,要对重点监督内容进行分析。但是在实际的监督机制建立,对这些内容产生了无视。企业内部纪检监督“一刀切〞的现象,说明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不够精细,片面地执行上级组织纪检监督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的特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内部监督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在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中,执行效力缺乏也是严重存在的缺陷。国有企业主要是商业性质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必然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可能会使得国有企业在执行监督管理中,出现不积极、不彻底的现象。长期下去,会使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流于形式,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职权。其次,国有企业内部机构复杂,有些国有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均设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当地规模大小不一,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常设纪检监督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监督的空白区。此外,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没有形成监督管理的思想意识,对于企业的监管行为出现抵触的情绪,甚至会有意识地对抗组织上的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与企业分支机构监管等问题,都会导致国有企业监督制度执行力不够,没能正确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督的效力,造成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四、国有企业派出监督机制分析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督、巡视巡查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对于国有企业的派出纪检监察机制,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充分发挥派出纪检监察机制的效果。目前来说,我国企业部内部派出监督机制还处在理论探索的阶段,需要组织企业各个部门来共同完善派出监督机构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使国有企业能够不断加强派出监督机制,保障国有企业内部良好运转。
(一)进一步加强派出监督职权的认识
国有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对派出监督,提高管理人员对企业纪检检查外派机制的重视程度。要求各级组织和机构,积极配合派出纪检检查机构的相关工作。同时,也要加强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认识,能够正确履行自身的职权,端正思想,深刻认识到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对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完善派出监督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制,是在中央纪检监察机构中确立的,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纪检监察效力的保障。但是在国有企业内部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少。而国有企业根据经营内容不同,规模形式也不同,中央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文件可能并不适用企业内部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随着国家经济的开展变化,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的改革和创新,国有企业的运营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下国有企业的开展。因此,在进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出机制的建立中,企业内部应根据中央有关文献,制定与企业自身开展情况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能够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的相关法律。使得国有企业的派出监督机构能够有效行使权力,同时也会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制约。
(三)明确派出监督机构职能定位
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改革调整,进一步明确派出监督机构的职能,紧抓住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关键,切实做到理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又要把催促驻在部门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作为派出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找准职能定位,才能发挥派驻机构应有作用。另外,要加强派出监督机构“预警人〞的作用,赋予派出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随时检查和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五、结语
新时代,国有企业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开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和落实国有企业的派出监督机制,使国有企业能够良好、健康的运转,对国有企业自身来说,能够更加有效的实现经济效益,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能够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国家财产的有效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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