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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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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有效地管理矿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充分挖掘内部劳动力资源潜力,促进内部劳动力合理、科学、标准地流动,使劳动力使用按照合理标准、竞争有序、注重品质、注重能力的原那么,最终到达企业价值和员工价值的共同提升与开展,增强企业活力与员工竞争力。 第二条保持一定数量具备专业技能、知识、能力的人员,利用现有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在实现矿井各工程标的同时也满足个人的利益,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提升矿井平安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加强全矿职工劳动纪律观念,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使全体职工树立企业主人翁精神,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第四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维护本单位生产、工作及生活秩序的劳动制度,实现劳动者与矿方共同增值,将无效流动带来的损耗降至最低,促进矿井整体进步。 第五条使矿劳动力管理更标准化、正常化,到达最正确劳动力组合,增强企业活力,保证矿井平安生产,确保矿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依据公司对煤矿的组织架构,适应煤炭行业管理要求和煤矿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实行定部门、定岗、定员控制。 第二条依据政府“七部一中心〞的设置原那么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统一的煤矿组织架构,并根据煤矿当前的实际生产能力、生产条件、地质条件、采区布置等实际情况,制定每个煤矿的定岗定员标准。 煤矿组织架构图如以下列图所示: 第三条矿级领导按“一正五副〞进行配置,即。矿长、生产副矿长、平安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矿长由公司直接任免,副矿长由矿长提名并由公司考核聘用,矿长对副矿长具有任免建议权。 第四条矿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部门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编制,建立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负责除副矿长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聘用,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如因井下地质条件复杂特殊,矿可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地测科,负责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矿所制定根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一般规章制度需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用工和培训第一节劳动用工 第一条本矿系统内所有职工分为二类。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合同职工。 正式职工享受矿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职工是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工人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待遇由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条职位变动 1、职位变动分为升职、调职、降职和调动。矿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综合表达,决定升职、调职、降职和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 2、矿在决定员工的职位变动时将遵循以下原那么: (1)既满足矿业务开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发挥员工能力。 (2)为员工提供满意和有挑战性的工作时机。 (3)通过多岗位的变动,开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员工今后承担更大的责任。 (4)为员工提供职业开展时机。 (5)给业务能力较弱的员工以培训和重新配置的时机。 3、任何职位变动均须严格遵循人事变动原那么和流程,同时薪资也可按调动后的情况作出调整。 4、升职 (1)晋升依据业绩突出,并具有进一步开展潜力及献身精神。 (2)程序 a)由用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名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 b)矿管理层研究审核,矿长批准; c)人力资源与行政科行文发各单位(部门)。 (3)各部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和副总以上)提拔任用须按照授权书规定,上报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 5、调职 (1)员工申请调职程序: a)员工填写员工内部调动申请; b)部门经理审批; c)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 (2)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职务,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后直接办理并通知相关员工。 6、降职 (1)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位列末等者; (2)发生重大的工作失误,给公司或矿造成重大损失; (3)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 7、调动 (1)按照公司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调配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2)公司内部需调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办理正规调动手续,否那么,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矿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在本企业内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后,直接办理并通知相关员工; 8、员工接到职位变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任职岗位报到。 第三条根据矿井平安生产的实际需要,用工单位可提交用工申请,经分管副矿长审核,报矿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统一进行对外招用合同制工、农民协议工、合同工,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或其他辅助工作;没有经过此程序的一切用工矿不给予成认,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矿拥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干部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超出定员编制的调动、跨线调动、一次超出2023人以上的整体调动原那么上由分管矿领导同意,经矿长批准才可进行人员调配;平安生产口内部员工的个别调配,由生产矿长征求基层意见和相关领导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执行;其它单位员工在其单位内部调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矿长同意,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 矿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招工原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等。 第四条符合矿招工条件的,可在矿规定时间内按照招工简章的要求携带资料到矿指定单位报名应招。 第五条矿方招工根本程序: 1、报名结束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初审报名人员资格,定应试人员名单; 2、应试人员按时带有效证件到应聘处应试; 3、应试内容包括:体格检查、面试、书面考试、特殊技术人员现场演练等; 4、矿领导初步研究决定录用人员; 5、对初步录用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正式录用; 6、鉴定劳动合同、签订师徒合同。 第六条招工期限届满后,经体格检查、文化考核合格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根底上与矿方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及新工人试用期由双方协商或由矿方根据矿井的平安生产情况确定(新工人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 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招者应提供本人与任何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凭证。 第八条在册职工合同期满,矿方可根据平安生产情况决定职工合同的续签与否;对于严重违返法律法规、矿纪矿规的以及矿根据生产经营不需要的职工,不再续订合同。 职工本人要求继续在矿工作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矿各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受刑事处分被开除矿籍、解除劳动关系或由职工个人原因辞职、自动离职造成缺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矿研究统一调配或重新招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招工或冒名顶替,对于未正式程序办理手续并与矿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一切责任由本人和当事人负责,矿不负责一切责任。 第十条部门领导及矿其他干部不得隐瞒矿方擅自安排矿外人员入矿工作;应将本单位辞职职工或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到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经矿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矿方实行劳动用工举报制度。 各单位职工对本单位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有权向矿方和人力资源与行政科举报,经矿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查证属实后,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并替举报者保密,按矿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矿在职职工转为合同制工或拟招职工为合同制工的要报请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节职工培训 第十三条被招用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被招劳动者由矿培训部门,根据工种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及教学大纲,报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方可施教;如有特殊工种需外出培训的,由矿培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由矿统一安排或组织劳动者外出培训。 第十四条被招劳动者分配到矿属单位后,应由所在单位领导选择思想觉悟高、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分劳动者的师傅。 师傅应集中对新职工进行劳动态度、平安操作等方面的教育。所在单位安排由师傅带着新工人上岗,并与之签订师徒合同,分别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安监部门备案。学习期满或见习期后,待熟悉工作环境,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或者现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转岗、转业的,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矿在职职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特殊工种离开生产工作岗位1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应给该职工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经矿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或技术人员,上岗后应当为矿方效劳3至5年的时间;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出该特殊工作岗位或无故要求调离特殊工作岗位的,应退还矿因培训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并赔偿矿方因特殊工种缺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各单位严禁擅自调动要害工种和特殊工种,假设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书面申请,由矿统一安排;没接到通知或其他职工未到岗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安排该岗职工离岗;否那么,一切后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矿培训部门应制定班长以上干部、技术人员及特殊要害工种的常年培训方案,根据工种安排应接受培训的课时,定期组织培训;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矿培训部门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经常组织职工对矿相关文件制度和平安规程等学习培训。 第二十条矿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等形式的学习,对所学专业经矿方批准的,矿方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学习结束、取得一定技术资格、专业技能的职工给予报销相应费用(具体参照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并为矿效劳3至5年的时间,否那么,退还矿报费用。 特殊原因经矿方同意调出或转岗的除外。 第三节职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方对其所有劳动者进行建档管理。职工档案的管理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档案的原件。 职工调动到非本矿以外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本人档案转入其调入单位。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变化等原因需转递职工档案的,在转递过程中要遵循保密原那么,一般通过机要通道转递,不能交由本人自带。 第二十三条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应由申请查阅者出示书面查阅报告,写明查阅对象、理由、目的、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同意后,如理由充分、手续齐全,那么给予查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必须由借档单位或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加盖借档单位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程序操作。 借档单位或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归还职工档案,如确须续借,经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 严禁个人借阅职工人事档案。 第四章出勤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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