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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城镇
社会保险
管理制度
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x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含义)
本方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根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根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根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根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XX县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方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镇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根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x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假设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根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根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根本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缴费主体)
根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根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根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根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根本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根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并定期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条(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根本社会保险费可列入本钱,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从业人员变开工作单位,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第三章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根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
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缺乏15年局部的根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办理手续时本市规定的根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养老金计发方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
按本方法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化发放)
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十八条(复核和注销)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
(一)未按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其他支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具体方法参照x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按本方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支付方法)
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2023%;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局部,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局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局部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局部由参保人员自负。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本方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根底上,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可以再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方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
第二十四条(局部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局部,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局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参保人员因方案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本市根本医疗保险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支付、结算方法)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具体方法及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方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方法未尽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根本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事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四)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就业效劳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存。按本方法规定核定的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按x市失业保险方法核定的期限可以接续。
第三十一条(领取标准)
失业人员第1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第13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至第12个月的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照x市失业保险方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停止发放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
(二)移居境外;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效劳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时机。
第三十四条(失业补助金)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效劳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领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可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五条(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领取期间,因患大病或者住院,且符合x市失业保险方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因患大病或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第三十六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