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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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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要点 告知 新编
平安生产要点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总代): 施工单位: 工程经理: 现场负责人: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平安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平安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XX市建筑施工平安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市里为黄鹤杯,省里为楚天杯)申请及申报 (一)根据XX市建筑施工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法(试行)(武建(2023【293】 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包及分包);建筑面积在202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或装饰、安装等工程造价大于200万元或工期超过90天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均应开展“平安质量标准化〞创立工作; (二)标准化达标工地分为申请和申报两个阶段。施工工地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报告批准开工后20天内向负责监管的平安监督部门申 1请(填写申请表);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2023天内(经总承包企业同意后),向总承包企业申请并向工程监管的平安监督部门申请。按XX市建筑工程平安质量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分表打分,到达85分以上的,具备“平安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申请条件的可确定为创“XX市建筑施工平安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 (三)工程竣工后,以施工工地为单位,各分包单位配合总承包单位申报参加评选。工程竣工后1月内向负责监管的平安监督部门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 二、XX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方法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XX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方法〉(武建2022【276】 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平安验收评价。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在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组织一次平安验收评价;高层建筑在主体施工至1/2时和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分两次组织平安验收评价。 (二)工程到达形象进度时,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平安部门、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共同进行平安验收评价,同时报请市(区)平安监督部门派员参加。平安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和我市建筑施工平安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平安综合评价依据。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平安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 2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平安验收评价表,并附建筑施工平安检查评分汇总表,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平安监督部门备案。 三、XX市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XX市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23]24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平安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2223】 302号)文件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催促施工单位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办理平安生产监督手续时,未提供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的,不予办理平安生产监督手续;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确保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根据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XX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武建(202223)14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XX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凡在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市平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平安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前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五)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起重机械必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和拆卸各种平安装置;起重机械设备每次附着完成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1、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平安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 4、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5、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 (七)邻近外电线路的起重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平安;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 六、模板支撑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平安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2223]126号)文件要求,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2023kn/㎡、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和结构转换层的模板工程支架,宜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撑体系,并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认证审查方法,施工现场模板支撑系统不得使用木质材料作模板支撑架; (二)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进行搭设,在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浇筑混凝土。 七、脚手架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jgj130-2022)、XX市建筑工程平安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及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平安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2223]126号)文件要求: (一)凡在我市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 5格、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且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审查脚手架搭设企业的资质和平安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企业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使用的脚手架须通过部或省级鉴定合格;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将搭设方案报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进行方案论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22]230号)文件规定,安装使用应按照XX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方法(试行)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四)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吊篮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均应在安装搭设完毕后组织验收,每次提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重新安装(悬挑式卸料平台)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八、施工用电、平安防护 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jgj46-202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平安技术标准(jgj80-91)和XX市平安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 九、基坑支护 (一)深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制定和落实相应平安施工措施; (二)必须对深基坑支护及毗邻建筑物进行监测。 十、施工单位应填写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审查后签字盖章。施工现场应有管理人员各类证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以备检查。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的通知(建质[202223]91号)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7(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十一、建设单位平安生产责任 根据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平安生产活动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足额拨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施工阶段应参与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平安教育和平安检查; (六)依法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 (七)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交叉作业的平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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