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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精神障碍
社区
康复
服务
发展
工作
实施方案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开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开展,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大力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根据省厅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效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效劳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县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先行在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患者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试点。在开展试点的根底上,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标准和效劳模式。到2023年,以家庭为根底、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体系根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康复率和就业率逐步提升。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底前,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确定1到2家专业机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局部镇〔街道〕核实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进行评估,对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效劳的患者,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康复效劳,并逐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中心和社区康复效劳站点。
第二阶段。2023年底前,根据前期试点,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做好相应的调整优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2023年底前,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工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体系根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效劳机构。县民政部门从全县范围内现有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效劳机构或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1到2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工作。同时,大力培育和开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县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效劳设施、运营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二〕设立效劳场所。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等现有资源,通过优化功能,完善设备,为社区康复提供效劳场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根本用房,配备根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机构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三〕明确效劳对象。2023年底前,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持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具有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2、不伴有其他重大身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3、精神病症根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效劳机构签订效劳协议,明确权责。
〔四〕丰富效劳形式。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由承接康复效劳工程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方案、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知识培训,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病症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同时开展文体教育、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效劳,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五〕发挥家庭主体作用。不断稳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根本效劳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效劳,缓解家庭压力。
〔六〕建立效劳转介机制。县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效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其他就业效劳机构推荐就业。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效劳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时机和便利,帮助患者更好地接触、融入社会。
〔七〕强化救助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镇〔街道〕以及县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网格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效劳。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效劳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效劳。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范围。
〔八〕做好跟踪随访。开展试点的镇〔街道〕要在此根底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进行效劳对象对效劳机构满意度调查。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效劳的患者,报县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康复效劳范围,提供康复效劳。
〔九〕健全管理效劳机制。承接试点工程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效劳水平。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提供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开展。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工作;残联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效劳、就业效劳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纳入精神卫生效劳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需求等情况,列支相关经费。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给予支持。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工程和资金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开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查指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效劳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