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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经济发展
软环境
机关效能
工作
意见
关于经济开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经济开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争先进位、跨越开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突出主题,明确经济开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县经济开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工业突破、招商引资为主题,以改进作风、提速增效、优化效劳为目标,以外来投资者满意、群众满意、企业满意、基层满意为衡量标准,继续健全和完善软环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打造“三最四低〞的投资软环境,营造竞争优势,强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开展。
二、强化措施,明确经济开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要切实解决目前机关作风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中层梗阻、基层板结〞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机关作风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排查,深入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切实加以解决。二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充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制、外出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滞后反响告知制和末位淘汰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坚决克服衙门习气和官僚作风。三要加强基层站所和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要抓好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一级抓一级,直接检查监督基层站所,切实解决一线效劳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要加强督查评议工作。县纪委、监察局、软建办要不间断地组织明查暗访,加大处分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以重点部门和热点岗位为对象的季度评议活动,制定客观、科学的评议体系,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评议活动的公信力。
2、进一步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一要建立企业付费登记制度。由县园区办印发企业付费登记卡,到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必须在企业付费登记卡上填明收费单位、收费工程、标准、金额、收费人员及时间,企业缴费明白卡上未列入的工程以及未在登记卡上登记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县软建办要定期检查登记卡使用情况,进一步标准检查行为。二要实行首次轻微违规不罚制。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要坚决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管,对首次轻微违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指导帮助其整改纠正,原那么上不予罚款,更不得借机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和企业摊派物品、搞集资、拉赞助。三要大力开展“企业宁静生产日〞活动,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除涉及重大案件、平安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25日以后如确须到企业检查的,必须到县软建办报批,经同意前方可到企业检查。
3、进一步创新效劳模式。要继续按照“我能办、马上办、能办成〞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效劳理念、创新效劳方式,不断提升效劳质量。一要在全县各效劳窗口推行“24小时预约效劳〞。各效劳窗口都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预约效劳 ,全天候受理企业、基层和群众提出的特殊效劳要求,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二要推行帮办中心集中效劳制度。在实行县领导定期会办和引资单位帮办的根底上,实行帮办中心集中效劳,由县纪委、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县考核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帮办效劳中心,帮办效劳中心与投资效劳中心合署办公,以会办制、代办制、交办制方式为客商提供“一条龙〞效劳。三要推行ab岗“无缺位效劳〞。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个重要岗位进行岗位排序,推行ab岗制度,a岗不在时b岗递补,b岗不在c岗递补,如此类推,确保为客商效劳无缺位。四要继续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去年公开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认真研究效劳开展、效劳基层、效劳招商引资的新举措,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切实把此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4、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要完善和充分发挥投资效劳中心的职能。所有涉及客商投资的审批审核事项都必须在投资效劳中心设立专门效劳窗口,由中心窗口直接受理和办理。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中心审批审核的事项,应由进驻责任单位书面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县领导牵头,集中会办解决。除需要现场勘测的,其他办事环节都必须在效劳中心运作,在窗口行使审批审核权。凡不能在效劳中心立即办理的,一律由效劳中心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到中心为客商办理,确保客商在效劳中心办好一切手续。二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各部门行政审批工程的办理时限,要在现有根底上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确保承诺的时限与周边地区比较最短。三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每个审批工程,都要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明确责任,强力保障经济开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为全面保障经济开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害经济开展软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决议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移送、督办或客商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慢作为的;
(3)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乱发议论,影响社会稳定的;
(4)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5)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不兑现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除外);
⑹对客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五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现象不抓不管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2、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的;
(2)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工程、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拖延不办的;
(4)只收费而不提供效劳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5)强行要求效劳对象接受中介效劳或指定中介机构的。
3、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刁难、训斥、谩骂当事人的;
(2)擅自使用被扣押财物的;
(3)吃、拿、卡、要、报,敲诈勒索的;
(4)乱罚款或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管的;
(5)将行政执法职能擅自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或非执法人员行使的;
(6)不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4、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窗口未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或收费时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及收费依据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3)将应由效劳对象自愿接受的效劳变为强制性效劳并收取费用的;
(4)收费时不开具合法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5、在涉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强制企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的;
(2)向企业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或报刊杂志的;
(3)巧立名目要企业负担广告费、赞助费或向企业摊派、报销各种费用的;
(4)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
(5)不执行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规定,未经报批擅自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款或查扣帐本的;
(6)其他违背企业意愿,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6、在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擅自乱设站卡的;
(2)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方便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3)利用行政命令实行地区封锁、设定歧视性条款等阻碍公平竞争的。
7、在公务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
(2)效劳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严重损害经济开展软环境的;
(3)在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故迟到、早退的;
(4)违反“两个绝不允许〞规定,接受乡镇或客商宴请的;
(5)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的;
(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⑻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令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宴请的,必须事先向县纪委廉政室登记备案);
⑼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
8、在县投资效劳中心(窗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进驻中心的审批工程,仍在原单位审批的;
(2)未经批准擅自抽回在窗口的业务骨干的;
(3)窗口单位在中心外收费的;
(4)其他违反中心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
9、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
(2)本部门承诺的不符合市、县规定的优惠条件,不能与投资者兑现,误导、欺骗投资者的;
(3)在工程洽谈过程中,招商引资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没有明确专人抓好工程跟踪效劳,因工作不力造成客商不满,致使工程流失的;
(4)对有合作意向的工程,招商引资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双方损失的;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签协议的工程,立项审批、注册不及时,未按承诺办结时限完成的;
(6)对因工程跟踪和效劳不到位,致使投资企业出现矛盾而不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贻误后续工作的;
⑺投资者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备资料符合要求,没有一次性办结的;
⑻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管领导不负责任,造成业务科室出现扯皮,无故搁置审批事项的;
⑼工程需经国家、省、市审批的,招商引资单位和主办部门让投资企业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费用的;
⑽投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工程实施单位应该帮助办理有关证件而未办理,导致影响投资工程进展或引起不良后果的;
⑾因效劳工作不到位,致使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待建或停建的;
⑿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矛盾,出现阻工、强行派工、强装强卸等现象,因处置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⒀发现隐患不及时帮助采取措施消除或接举报不及时处理,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⒁工程的土地供应、拆迁安置、资金投入等,因主观工作不力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到位的;
⒂承诺的条款或相关效劳不到位的;
⒃对投资企业反映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⒄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有关部门事先未履行相关职责指导、催促整改的;
⒅利用单位职权和资金优势截留工程的。
违反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⑴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电视公开检讨,限期整改;
⑵给予待岗、停职、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⑶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⑴主动承担责任,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