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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2023
农村土地
综合
整治
统一管理
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XX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立项实施
验收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23)59号)要求,为进一步标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XX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工程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工程(简称"整治工程")。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三条整治工程按照XX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川国土资发(2023)46号)有关规定,由工程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工程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开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工程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工程。整治工程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工程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那么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工程整理覆盖区域原那么上不超过15000亩。在根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工程,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立项流程
一、立项申报
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工程,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工程。工程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XX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
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XX市土地开发整治效劳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XX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工程和建设用地整理工程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XX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
农用地整理工程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整理工程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工程方式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处牵头审核(会审)后下达立项批复。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的工程,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建设用地整理工程立项批复抄送市整理办。
第六条立项材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整治工程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整治工程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工程,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第八条整治工程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验收规程(td/t1013-202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方法(国土资发(2023)138号)和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23)53号)、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方法(川国土资发(2023)68号)、XX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川国土资发(2023)46号)的要求实施。整治工程自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第九条整治工程实施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必须征得该农户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实施主体编制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土地权属调整落实后,由工程实施主体申请,整治工程所在乡(镇)政府指导落实。
第十条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那么、XX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那么等要求,充分表达"开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原那么。规划设计方案经区(市)县整理办审查,报市整理办备案后才能开工建设,其中,市级示范点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整理办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涉农资金在整治工程实施中的聚合作用,采取"1+n"模式打捆使用工程资金,优先集中安排在整治工程区统筹使用,推进公共效劳设施、根底设施配套等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整治工程的复垦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催促,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工程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的技术要求,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并指导实施单位保存工程实施前、中、后的比照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市整治中心负责对整治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规划地籍中心配合。
第十五条整治工程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和更改。实施过程中确因农户意愿变化、建XX县区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统筹一次性上报工程变更申请,经工程立项原批复部门批准变更前方可实施。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整治工程验收按照XX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和XX市建设用地整理工程立项、验收技术标准要求,由工程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
整治工程实施的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情况,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方案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新增耕地及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及城镇建XX县区用地情况、指标归还情况、工程区群众的满意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和成果利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验收流程
一、建设用地整理工程验收流程
(一)整治工程实施单位向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初检,对照工程立项实施规划图,逐一核查竣工验收拆旧图斑和影像资料成果,并对初检成果负责。
(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竣工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和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上报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规划地籍中心负责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市规划地籍中心对核查的拆旧复垦地块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处室踏勘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工程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合格证,并登记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五)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工程需申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的,其拆旧图斑必须可复核,原那么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图斑为准。在挂钩工程立项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六)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未落实的整治工程不予验收。
(七)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已复垦的耕地交由农民集体或农户耕种,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催促工程实施单位与工程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复垦耕地移交手续。移交后的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复垦的耕地用作非农建设。将复垦耕地作用作非农建设的一经查实,相应核减区(市)县已验收挂钩工程建XX县区周转指标。
二、农用地整理工程验收流程
(一)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整治中心和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乡(镇)村参加,对竣工工程的工程完成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初验,并对初验结果负责。
(二)市整治中心应对竣工的农用地整理工程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在上报验收前进行现场核查。
(三)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完善竣工报验所需的图件、资料,并按标准编制成册,报送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约请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竣工工程工程和新增耕地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五)XX市投资农用地整理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三个月内,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工程决算审计、整改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
第五章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整治工程实施中,涉及建设用地整理拆旧地块因农户意愿变化,调整补充地块超出10个以上,或集中居住区位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申请工程变更,变更方案批准前方可实施;涉及农用地整理工程和资金预算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工程实施完成并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工程实施业主可凭验收合格证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用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持证准入或用于交易。持证准入竞买成功后,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储藏中心收储。
第六章工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由工程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责成并催促有关责任方按验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本管理方法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申报工程、扣减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工程编制及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从事工程相关工作三年。
第二十五条工程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党纪或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XX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整治工程立项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工程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
按省国土资源厅XX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川国土资发(2023)46号)立项要求。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工程
1.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工程的申请;
2.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3.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申请;
4.工程实施规划(文本、图件);
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6.搬迁农户意愿;
7.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8.建XX县区地灾评估备案表;
9.其他论证意见。
二、农用地整理工程
(一)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工程的申请;
(二)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