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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行政问责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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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行政 问责 制度 新编
第一篇:行政问责制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标准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那么 有责必问的原那么;逐级问责的原那么;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事求是,表达政策的原那么;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那么。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抱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2023)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篇: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 为严肃学校行政纪律,标准学校行政及教师行为,提高学校行政效能,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现制定学校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那么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问责的主要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 (6)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四、过错的处理 对于违反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教职工人员,根据其工作过失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个别批评教育,并要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令责任主体在学校行政会议上作说明,并予以口头警示、通报批评或其他惩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引咎辞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开元街道郭家小学 2023.5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方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方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方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方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方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效劳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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