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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晋中市
储备金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晋中市工伤保险储藏金使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伤保险储藏金(以下简称储藏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山西省实施试行方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及晋中市贯彻实施细那么(市政发(2023)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方法。
第二条 储藏金的构成:
(一)按规定提取的储藏金;
(二)储藏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储藏金的筹集:
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储藏金滚存结余总额到达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第四条 储藏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一)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重大自然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五条 使用储藏金的程序:
发生重特大事故,方可申请使用储藏金。各县(区、市)参保企业使用储藏金时,县(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参保企业使用储藏金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上述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使用储藏金的原因、额度等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收到储藏金使用申请报告后,一般自收到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特殊情况下24小时内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意见,提出使用储藏金的用款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市)申请使用储藏金的,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申请储藏金的县(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过渡户。
第七条 储藏金的管理:
(一)按规定应提取的储藏金,须及时、足额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储藏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储藏金的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储藏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储藏金缺乏支付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审核批准报市政府后,由市财政先期垫付。财政垫付资金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储藏金归还,归还支出局部列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冲减工伤保险结余基金。
第九条 本暂行方法具体应用条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