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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
复查
申请
信访复查申请5篇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XX县区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王小春。
二、被申请人。XX县区教育体育局。
三、申请人:不服XX县区教育体育局当年对我的处理认定:“即违规生育第二胎,确实超方案生育,应取消民师资格,符合政策规定。给予落实,政策和待遇,不予支持的意见。〞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我的理由是:
1、我要求上级组织出示当年处理我时的程序材料,组织决议。根据宪法和组织处理的原那么、制度、程序,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应知道他违法违纪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并有申辩的权力,可当年对我的处理:①我不知情。②又不出示处理材料。③更不容你申辩,就宣布某人因超方案生育,予以辞退。这是违规的处理。
2、当年,我对处理不服。一直任教到1992年7月。学校都放假了,乡上通知我到小会议室,党委书记肖海舟,副书记杨其林给我做工作,要求我这个党员民办教师带头辞退,我去学校总务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助金时,总务处会计,早已等候在那里了。在去年教育系统清理时,我查找资料发现。其他三位老师比我早就办理了辞退手续。这说明了组织威逼、引诱,采取不正当的手1段处理我,属违法、违纪的处理。
3、我1974年结婚,1978年1月生育第一胎孩子,1981年生育第二胎孩子。响应了晚婚、晚育的号召。教育体育局认定我第二胎孩子违规这不符合事实。1992年安固小学向文教办上报方案生育落实统计册中反响出:1979年后生于第三胎,1982年后生育第二胎应落实“一安二扎〞的措施。也就说明了1979年前的第三胎属于正常生育,1982年前第二胎属于正常生育。我多年没有生育现象了,计生工作队同意采取安环措施,不做绝育结扎。因此,教育体育局认定:我违规生育第二胎,等于违法超生,确实超生,应取消民师资格的说法,推理是措误的,没有法定的事实依据,不能强加在我身上。到了九几年还来追究我的第二胎孩子的问题,难道我不应该有两个孩子。1981年、1982年XX省民师整顿工作开始并结束,为什么不予辞退,反而再次被任用为民办教师。1987年7月计生条例公布实施,也没有辞退。而在1989年又被评为小教一级师,我搞不懂,到1991年、1992年再来处理辞退我,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成心整我吗。(国计生政(96)179号)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再给予方案生育行政处分。
4、因国家教育事业的需要。国家实行国家办学和地方政府办学的方针制度。我是一名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只有在犯罪获刑时,才没有工作的权力。我犯了什么重罪,判了什么刑。非要剥夺我的工作权
2力。取消我的工作的资格。一个共产党员,不能为党和人民工作,一个教师职务的人,不能在教育战线上教书育人。连宪法给予的公民都有工作、劳动学习的根本权力都被剥夺了。还有我生存的空间吗。当年对我的处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属于违法处理。
5、当年处理我时,我与教育单位存在经济不清,十多年工作待遇未落实清楚,局部工资不知去向,造成了隐瞒、侵占、损害群众利益的真象。使我的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利益不清、处理事实不清、随意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力,这符合政策规定。几十年来,我饱受精神压力的折磨。在过去的同事面前抬不起头,在同学面前直不起腰,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工作了二十多年,现在老了、病了、生活无着,我冤。
6、根据1991年5月2023日(中字20号)第三条的精神,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已经发生效力或正在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我要求从1993年起至2022年间补发我的民师待遇。2022年至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合理计算补发待遇。
②根据(川办(2023)184号第四款,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组织上应当解决落实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问题。
③根据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应落实我的退休
3问题。
县政府的一位办公人员说。“民办教师就是一个农民,没有差异〞。我想,也许真的是这样,在过去政府眼里,就是一只羔羊。在单位眼里,你就是一头牛,待遇想给多少就是多少,民办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组成局部,民办教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抛弃家中的责任地,用那微薄的待遇,撑起了乡村的教育事业,而受到一些人的蔑视,老了连根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各位领导,请公平、公正地对待我,解决落实我所提的问题要求,深表感谢。
此申请
附:相关的一些资料
申请人:XX县区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
王小春
二○一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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