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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经济
法学
论文
学海无涯
经济法学论文
篇一:经济法学论文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本文从四个方面来阐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
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展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那么;经济
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特别
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
所谓社会本位,确实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
质确实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
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开展造成的消极阻碍。因而,“经济法具有社
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具有社
会法的根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
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
治国家间的隔膜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浸透交融之趋势。由此出现了所谓“私
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打算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法学界的反
应那么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
域—社会法。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构成的,是能充分
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构造中是属于社会
法范畴的。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
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
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
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视提示的作用。经济法将“民
商法〞下的“市民〞复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复原
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表达的不是单纯的私人意志,也不是单纯的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
经济法弘扬本质正义与公平,是团体社会中每个成员共同意志的表达。详细来说,
经济法通过设置对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最根本保障,限制
了大企业、厂商等经济社会强势团体的不当行为,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
公法一般是由命令、服从等强迫性标准构成,私法那么是崇尚自由平等的任意性规
范构成。综上不难看出,经济法在许多方面与公法和私法大相径庭,而与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类似性,应当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二、经济法价值与社会本位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其本身的价值,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平、
效率等。之因而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有这些内容,是从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来看的。
“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者应
当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推断。〞
这些价值正反映了社会本位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本位都是统一的。
经济法秩序价值核心表达在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开展的和谐稳定状态。经济
法调整下的经济秩序确实是在现代社会,人类消费、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
过程中表达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这种平衡和
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
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
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互相“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
远的经济开展目的,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能够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
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确实是社会整
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这种经济秩序详细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平安的市场环境,
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能够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
为和其他不正当经济行为。按照可持续开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
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转协调和操纵,以及在详细方面对经
济活动进展标准、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的,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
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 详细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既追求方式公
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务本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
者是统一的。经济法方式公平与本质公平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
方兴隆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特别强大,因而,反垄断法是这些国
家经济法的核心。而在我国目前,为加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
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舞、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方式公
平和本质公平。“经济法采纳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到达社会公平。
首先, 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制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 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
时机给每一个市场主体, 而不管其社会地位、经济才能的上下, 同时保护每一个
市场主体拥有根本的人权与自由, 在此根底上参与公平竞争。其次, 经济法对部
分才能超强的市场主体施以合理的经济负担, 防止其独占市场时机; 对局部先
天条件缺乏的主体给予一定扶持, 提高其竞争才能, 使其不至于还未参与竞争
就被淘汰出局。〞①经济法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来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
益的目的,这正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表达。
在经济法产生往常,效率这一法的价值就得到极大的发挥。从内在价值来看,
效率调动了公众的积极性,以利益追求为动因,促进经济的开展,每个人都追求
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必定盲目追求,或者通过种种手段以获得超额
利润,如此可能导致市场混乱,当市场运转无序,反而降低了经济效率。而在经
济法产生以后,以社会本位为根本原那么,效率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开展。社
会整体利益相关于个体利益而言,已经变得更为重要。强调社会本位,并不否认
个体的利益。 “现代经济法认为,社会整体利益尽管重要,但社会整体利益与
个体利益是统一的。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以个体利益的普遍
化为根底,以个体利益持续化为升华。〞②因而,在社会经济构造不断优化,运
行状态稳定良好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效率,增大个体的收益。
经济法的价值反映的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也正是通过它的
价值反映出来的。社会本位价值,正是主体选择价值,在价值层次上通过不同的
安排来确立的。以价值来理解社会本位,搞清社会本位,是特别重要的。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那么说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理、固定资产投资、
货币发行、产质量量操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展调整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群众的利益,“人类的生存是个人生存的根底和前提,个人的生存利益只有通过全人类的生存利益的实现才能实现.〞③那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一方面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即享有公共利益者的范围难以确定。有学者曾经提出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足以构成公共利益,但这实际上是把公共利益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还由于公共利益具有流淌性,不同时代,公共利益的内容必定存在特别大的区别。但认定公共利益的有一些根本要求:首先,合理性原那么。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而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照合理性原那么。对不同的权益类型权衡,从而最大限度的防止因小失大。其次,公共受益性原那么。公共利益是某个特定范围内绝大多数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不是单个人,小团体或狭窄的集体所单独享有的。例如在为公共利益征收公民,法人的财产或劳务时,必须考虑到征收的目的性,即为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效劳的,而不是为了搞政绩,提高形象而作出的决策。再者,公平补偿性原那么。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定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损害或个别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如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表达了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实体公正。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交往法那么。事先补偿那么表达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最后,权责相配套原那么。假设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的根本权利,之后通过监视机制断定所谓公共利益之理由不成立,那么应严格追查且能够追查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威慑效力和普遍适用、自动适用的控权机制与推断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从实体的角度(主体、权利界限、目的和结果)来辩明一项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往往异常复杂,困难重重,甚至难以产生绝对最优答案。在法的角度,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不仅指实体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原来,还意味着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正当要求。〞④这就要求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以此来弥补实体法上的缺乏。正当程序要求确保每一利益相关人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本人的意见,在公共利益推断与实现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应有本质的平等时机表本人的诉求,通过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排除不当的干扰来达成最终的共识性结果。正当程序原那么有助于提升利害关系人在公共利益实现进程中的平安感,有助于人们自愿服从共利益的需要,有助于保障实现公共利益過程中的正义性。因而,假设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中要以正义为取向,要保障法治社会珍视的根本法律价值,恪守正当程序确实是必定的选择。
四、 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是为理处理市场失灵的征询题而产生的,同时,在处理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开展。因而,我们能够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处理两个失灵的征询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截了当的目的在于处理两个失灵的征询题,处理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主旨所在,也是社会本位原那么的主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展干预的法律。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无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转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那么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能够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因而,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因而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方式对市场失灵进展干预,针对不同缺陷采取相应详细制度加以矫正,以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根本按照,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缺乏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比方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根底设备、公共产品投资缺乏,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那么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方式选择失当,比方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消费的比重过大,公共设备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转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由于政府干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