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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标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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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共同 侵权行为 中的 责任 分配
Yibin University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定稿) 题 目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院 别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饶 鹏  学 号 130502037   年级 13 级 指导教师 宋 晚 秋 职称 讲 师 教务处制表 2023年9月15日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摘  要 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用于规制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随着社会的急剧开展、变化,共同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产生。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的。在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些问题。这些现存的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理论研究并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加以明确。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在本国实践的根底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公布时间不长,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和立法都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随着当今社会的开展,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法律关系日趋多样化,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也变得纷繁复杂,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空白,因此,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字: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措施 Abstract The system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is used to regulat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everal people in joint infringe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ange, common infringement in the real life of a large number of.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is required to respond to the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handling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The solution of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needs to be clarified by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pecific judicial cases. For the common tort,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practice a lot of research. Although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promulgated time is not long, but our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common tort theory and legislation have been a certain study, and achieved the corresponding resul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day's socie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daily life of the diversified, the form of joint tort has become complicated, there are still many disputes and gaps in the common tort issues, therefore, for the joint infringement Further study and research is very necessary.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引言 4 一、案情简介 4 二、相关理论概述 4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4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5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5 三、案例分析 5 (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 5 (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6 1.主体的司法认定 6 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 6 (三)损害结果的司法认定 7 (四)共同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8 四、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司法处理 8 (一)处理原那么 8 (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司法认定 9 (三)共同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 9 五、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的 10 (一)完善确定侵权行为主体机制 10 (二)准确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大小 10 (三)完善共同侵权的赔偿机制 11 六、结语 11 参考文献: 13 引言 当今时代,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也日益密切,相互协作、彼此联系和影响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不可防止地产生出大量的共同行为。加之,社会环境的复杂化、损害发生地频繁化,数人共同行为导致损害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原因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共同侵权责任虽然是特殊的侵权形式,但是同样需要有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在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性质之后,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诸多要素的准确认定也是极其重要的。这对于确定共同侵权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被告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十字路口与被告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杨某受伤的事故。2023年8月25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且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随即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原告受伤是由二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所致,且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故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原告损失局部,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负次要责任,故对于赔偿责任屈某承担70%,被告林某承担30%为宜。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1]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成心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是对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对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2]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即为共同侵权行为。[3]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除了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1、侵权人为复数,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是共同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并且行为人需要具有民事责任能力。2、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3、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损害结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4、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即每个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原因力。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各侵权人行为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确定每一个侵权人应当赔偿的局部,然后令其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因果关系,即原因力之强弱,是决定损害大小的最主要的因素,过错程度只是判断原因力强弱的参考。[4]如果不能确定各侵权人应分担的局部,应平均分担。 三、案例分析 (一)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认定的条件  无论是一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必定要以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无行为那么无责任。因此,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行为是民事责任成立的前提,其他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以行为为核心展开的。[5]在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同样以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要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责任就必须首先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并对其作出准确的认定。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是既定事实,且杨某的损害是由屈某和林某的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屈某和林某必定要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中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1.主体的司法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也就是说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复数性。如果行为主体仅为一人,那么无论其实施了多少次侵权行为,也只构成单独侵权。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此次侵权行为是由屈某和林某共同实施的,所以可以认定此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并且屈某与林某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时,都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这种主体侵权认定方面,坚持一个理性人的判断标准,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其心智健全程度和社会阅历程度,屈某和林某完全可以认定为此次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法院对于上述案例的判决,确定责任比例为,屈某承担70%,林某承担30%。屈某和林某系成年人,其给付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2.“共同性〞的司法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除侵权人为复数以外侵权行为人还须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结合。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学界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意思与行为共同兼指说等。主观说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并不能看作共同侵权,客观说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不需要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属共同侵权。兼指说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成心、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不可否认,客观说是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出现的,它并非单纯的理论进步的产物。采用客观说,将“共同性〞认定为客观行为,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那么在所不问,无疑有利于扩大共同侵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来说对受害人的保护周延,但对于行为人又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一刀切似的忽略使得客观说的外延也有不周延的危险。如按照客观说的标准,虽然上述案例中的数行为人均构成共同侵权,但其仍无法解决一些团伙作案(非刑法中的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只是提供行动方案和策略谋划,仅直接因为他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免除其连带责任的问题。[6]上述案例中屈某和林某对于杨某的损害并无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属于偶发的交通事故,按照主观说的认定标准两人是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显然对于保护受害人杨某的利益是不利的。再者,假设屈某和林某出于事前的伤害成心致使某受伤,而两人在行为方式上并未流露出任何的意思联络时,杨某就将陷入意思联络举证难的困境。[7]由此可见,采纳兼指说,对于法官认定共同侵权是否成立具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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