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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
行政
执法
过错
追究
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托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那么。
四、托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托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方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托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准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惩罚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惩罚的;
2.擅自设立惩罚种类或转变惩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惩罚的;
4.使用、丧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惩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惩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丧失、损毁、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过错责任的担当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承办人员的过错,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觉察而没觉察,或觉察后不予订正、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过错责任担当方式
(一)执法过错属一般过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赐予通报批判,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执法过错属严峻过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执法过错属特殊严峻的,调离工作岗位,赐予行政处分。
九、执法机关及托付执法机构应设执法过错追究机构。
执法过错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成,具体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