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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婚姻关系公证书上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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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婚姻关系 公证书 上海
婚姻关系公证书上海 1.格式一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三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四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篇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姻状况公证书 一、 格式一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三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四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篇三:关于XX省婚姻登记管理办 XX省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1995年9月8日XX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方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XX省涉外婚姻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单位的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九条(工作要求)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方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结婚登记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到达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第十四条(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到达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劳教、缓刑、假释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前款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本方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证件和证明。第十六条(审查发证程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系离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书上注明再次结婚的登记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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