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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
工业
信息化
国家
科技
重大
专项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新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
XX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方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鼓励XX市(以下简称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本市市级财政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方案工程。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为2023年至2023年期间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工程验收通过后给予配套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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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部门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二)下达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方案,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工程库和工程储藏,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工程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工程筛选、审计等,负责工程库的管理,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工程资金管理细那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并负责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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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市科技创新部门制定配套资金有关管理细那么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受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为工程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编制工程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配套对象及工程时间范围
第九条配套资金只用于本方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方案工程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含
3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以下两类:
(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程的牵头单位;
(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程的参与单位。第十一条配套资金受理的工程时间范围为202322年1月1日以后获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方案工程。
第四章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配套资金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第十三条申请配套资金的工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二)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国家财政资助资金已到位,工程进展正常并已经验收通过;
(三)申请单位属于立项文件或国家相关部门签署的工程合同书中的工程承担单位,拥有开展工程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配套资金的配套标准。申请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申报市财政配套的比例不得超过1:1。在国家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配套比例依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组织部门)批复预算的具体要求确定:
(一)工程组织部门预算批复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和
4配套比例的,按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工程组织部门要求配套,但未明确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按获批工程实际获得国家经费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工程组织部门没有明确要求配套但本市有配套依据的工程,按照本市相关依据执行。
第五章
配套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配套资金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部门预算管理,与市科技创新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工程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配套资金的规模,并明确配套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方法进行审核,完成配套资金“一下〞。
(三)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国家和我市对科研工程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工程编报。工程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同时,市科技创新部门按要求履行工程公示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的同时,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配套资金预算与市科技创新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
5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将配套资金预算下达给市科技创新部门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市科技创新部门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配套资金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省或市政府要求在当年完成配套资助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程,按规定由市科技创新部门编报财政工程库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配套资金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建立工程滚动储藏机制,实现工程储藏常态化。每年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并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申请配套资金时,申请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文件;XX市给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工程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国家拨款银行到账凭证、分拨至合作单
6位的拨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市科技创新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配套工程补助: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申请;
(二)市科技创新部门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程实际到账资金;
(三)市科技创新部门将初审通过的工程,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查核统计、失信联合惩治、重复申报等情况,确定编入财政工程库。同时按程序进行公示并确定配套工程;
(四)市科技创新部门在年度预算下达后,对于确定的配套工程发布立项文件,下达配套资金;
(五)工程申请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凭立项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工程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凭立项文件办理用款。
第七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按预算单位财务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使用配套资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申请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工程配套资金要采取专用监管帐户、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工程承担单位按照立项文件要求,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供工程专用账户信息。市科技创新部门将配套资金拨入工程专用帐户。
7第二十一条工程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市科技创新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对配套工程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工程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对配套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响给市科技创新部门。
第二十四条获得配套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未按规定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工程,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工程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如发现工程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
8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创新部门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工程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同一单位的同一工程的同一批上级财政资助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工程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工程的资助资格。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配套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科技创新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安排。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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