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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安全生产条例2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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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安全生产 条例 新编
XX省平安生产条例2023年 XX省平安生产条例(2023)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平安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落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平安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平安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催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平安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平安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单位有对平安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平安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平安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开展平安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平安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平安生产效劳,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制定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以下平安生产制度: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平安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平安检查和专业性平安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平安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平安生产制度并催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平安生产存在问题,并催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平安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平安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平安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平安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平安检查和专业性平安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催促各部门、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组织平安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平安生产报告、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方案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催促实施;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平安生产检查,催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平安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催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平安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平安生产负责人,催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前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平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平安状态良好,平安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平安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平安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平安标准;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平安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操作根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平安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躲避危险和排查平安隐患的能力。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二)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平安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平安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工程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工程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平安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平安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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