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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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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 2023 罐车 许可 申请书 新编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 气瓶充装许可规那么 气瓶充装许可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平安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平安,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平安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气瓶平安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那么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平安技术标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平安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平安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平安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效劳。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那么)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那么(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那么)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到达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工程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那么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揭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那么的规定及本规那么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 四、 五、 六、 七、 九、 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2023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cxlf202223-2023-3114:04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假设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平安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现场平安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方案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那么,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那么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那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那么自20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平安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平安员 设专(兼)职平安员,平安员应当熟悉平安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平安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工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xlf202223-2023-3114:04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平安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平安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平安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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