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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十二
煤矿
瓦斯
综合治理
工作
体系
建设
实施方案
新编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XX县区(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XX县区(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平安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 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平安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根底。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到达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根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根底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根本要求、评估标准和方法等。
(二)根本达标(202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根本到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根本要求。
(三)稳固提高(2023年底前完成)。在根本达标的根底上,进一步稳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到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根本要求。
三、根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平安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方案,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平安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平安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平安出口时,必须制定平安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平安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平安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平安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穿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平安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平安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平安、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第2页
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到达煤矿瓦斯抽采根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方案纳入矿井年度生产方案,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方案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方案,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根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根底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标准(aq1029-)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平安监控系统技术效劳机构签订效劳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平安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平安培训、平安投入、平安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平安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年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平安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平安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前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穿、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平安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采利用指标。
(2)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平安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成立县(市、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平安监管、瓦斯检查和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县(市、区)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和年度方案,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利用方案、年度生产方案和平安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平安生产费用,并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程建设。
8.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平安质量标准达本省(区、市)二级及以上。
9.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10.建立辖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防治技术档案。
11.监督辖区应抽采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其抽采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2.实现县(市、区)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有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效劳中心为煤矿提供指导和效劳,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3.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平安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催促企业落实整改。
14.组织辖区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