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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本钱,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保障公务出行。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本钱,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根本原那么
1.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存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
2.厉行节约,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本钱。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严禁出现“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
3.严密部署,各负其责。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县公车改革负责指导、协调,重点抓好县直党政机关、乡镇、开发区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公车改革工作。
4.标准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xx年1月底前根本完成县直机关、乡镇、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标准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根本形成符合xx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全部参加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后再适时启动。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标准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存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垂直管理系统驻本县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那么,与本县统一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县公车改革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应。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公务用车效劳平台
保存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存的公务用车,原那么上不再配备到各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效劳平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乡镇、开发区保存的车辆,留在所属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为党政机关及单位公务出行提供保障,主要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缺乏或本钱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地、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调研等公务出行需要。待平台稳定运营后,适时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单位或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相关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确定保存公务用车数量
各级党政机关保存的公务用车数,要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那么,合理保存全县公务用车数量。
1.从严核定保存车辆编制。整体统筹保存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保存公务用车数量。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定编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可保存工作用车岗位范围确定。承当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车辆,经核定后按编制保存。
保存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并按以下原那么确定编制总额:
①参改单位各保存一辆应急用车,按照“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在40人以上的增加一辆应急用车。
承当特殊机要保密通信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按现有数量保存机要通信车辆。
②副科级及以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车辆编制,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车辆编制。
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调研、视察、巡视等工作用车,纳入其他车辆中,按照不超过原有车辆数的35%核定编制。
④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根据县政府公布的xx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直其他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那么上按不超过现有车辆数45%统一核定编制,并纳入县机关公务用车效劳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中央确定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单位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车辆,在机关入户的,必须理顺关系,确保执法执勤需要。
2.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保存数量。我县配备保存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含森林公安〕。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那么,保存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及以下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相应扣减交通补贴,每多保存1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为保证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保存车辆具体比例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又要防止为了足额拿到补贴、盲目压减车辆影响执法执勤公务的现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执勤用车保存比例按照当地同级保存比例执行。
〔三〕完善公务交通保障体系
1.交通补贴使用范围。县直单位在xx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东至东环路,南至s343,西至沿岗河堤,北至北环路〕,乡镇、开发区在其政府驻地5平方公里范围内〔四至边界由乡镇开发区在报审方案中具体明确〕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此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依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做好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方法。公务用车效劳平台车辆,可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方法。
3.公务出行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效劳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应,适时组织社会化租车效劳商的招标采购工作,确定完全市场化的汽车租赁运营公司,补充参与保障公务出行,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确定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整体节支率测算,按照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县执行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分为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五档执行,补贴标准为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7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局部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内部公共交通费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按月进行公示。具体管理方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县车改办审批后执行。
〔五〕司勤人员安置
1.安置原那么。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那么,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顺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选择到公务用车效劳平台竞聘上岗。在册司勤人员不能满足公务用车效劳平台需要时,可在聘用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通过单位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借用的司勤人员一律回原单位。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社局制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各参改单位做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3.安置司勤人员的必要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六〕车辆处置
县辖区范围内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制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方法,处置方法报县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对核减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那么,公开招标采购车辆鉴定评估、拍卖交易、解体及相关效劳处置机构,对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处置后车牌号收交公安车管部门。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车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提出参改申请
各参改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核对汇总本单位参改人员和车辆信息,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车改办审核。实施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包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2.现有人员组成及参改人员情况。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
3.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存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填写〕,拟保存的车辆数〔含未参改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车等〕,具体保存车辆的车牌、车架号等信息,拟保存车辆数按编制核定原那么确定。
4.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涉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等。
5.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及统筹比例以及统筹经费管理方法。
〔二〕审核批准
县车改办逐一审核参改单位相关信息,测算全县改革前后公务交通支出变化情况。包括改革前支出核算,改革后支出预计,节支率核算等。测算通过后,上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批复。
〔三〕公示
参改单位接到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后,公示本单位车改方案,公示范围为所在单位。
〔四〕封存车辆
县车改办统一出具封存、上交凭证。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在县车改办规定时间内封存上交车辆和车辆相关资料。
〔五〕发放补贴
参改单位完成车辆封存上缴工作的次月,开始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不予补发〕。参改单位在职人员职务晋升或退休情况,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次月开始调整交通补贴。
五、管理措施
〔一〕留用车辆的管理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除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存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定向化保障车辆的核定和管理。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效劳平台,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编制管理、统一预算安排、统一购置更新、统一报废处置和统一调配使用,对保存车辆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保存的实物保障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定编和统一管理。留用车辆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另行购置。
2.执法执勤车辆的核定和管理。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存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标准。
3.八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车辆的核定和管理。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对确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