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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息
公开
保密制度
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统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那么,对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认,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必须经各股、室、队负责人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前方能公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各股、室、队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第四条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密级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等相关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或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根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
(三)涉及家庭和个人隐私的城镇及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一次性调查资料和普查资料;
(四)其他可能危机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的统计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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