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方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方法已由XX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2023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方法。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方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第2页共5页(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三)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四)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五)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第八条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第九条换地权益书按照以下程序发放:(一)土地权益人依据本方法,交回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方法规定、应当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合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