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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局
安全生产
责任
机制
实施
意见
2023年大路局平安生产责任机制实施意见
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平安责任,推动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有效履行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平安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23)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平安生产工作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平安生产责任机制
(一)强化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把握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需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责任制,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二)强化各级政府平安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那么,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行政首长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平安生产履职报告、约谈和点评等制度。
(三)健全完善平安生产预警通报制度
1.预警通报制度。是指县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到达预警通报情形之一的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准时发出预警通报,催促其认真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实行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平安生产被动局面。
2.预警通报情形。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预警通报制度,预警通报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直接审定实施。
(1)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或监管领域内发生除道路交通外其它生产平安事故3—5人重伤的;
(2)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3)未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平安生产重要工作部署,被市级以上督查组觉察并通报的;
(4)监管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准时挂牌督办,或已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屡次未监督整改到位的;
(6)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预警通报的其它情形。
3.预警通报责任。生产平安事故预警通报纳入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年终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受到平安生产预警通报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必需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规划,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到期后5日内,应由乡(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向县政府安办书面报送整改措施落实状况。逾期未报、未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县政府安委会将对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健全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1.各类生产平安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依据上级关于各类生产平安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文件规定执行,县安委会办公室担当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县安委办应依据上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要求,将工作责任分解下到达事故发生属地单位和县直有关单位,事故发生属地单位和县直有关单位要依据县安委办的要求,按时办结有关督办事项,并向县安委办反响。
2.挂牌督办责任落实。担当挂牌督办具体事项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工作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由县政府安委会通报批判,并取消当年平安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对在办理挂牌督办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评优评先列入平安生产拒确定象。
(五)完善平安生产约谈制度
1.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未准时排解、治理较大以上平安隐患,未按时完成平安生产重要工作任务,生产平安事故多发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示、催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2.约谈组织。成立县平安生产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县长及县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约谈对象由县政府安委会发出约谈通知,约谈会由县政府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县长主持。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由县政府县长约谈或托付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县长约谈;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分管平安生产的领导由县政府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县长或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3.约谈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由县政府安委会启动约谈制度:
(1)组织领导不力,未准时贯彻落实省、市、县平安生产重大工作部署,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平安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2)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情节严峻的;
(3)被上级部门预警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平安事故,逾期未报、未改或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到位的;
(4)发生1起死亡1人平安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
(5)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6)年度平安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7)不认真对待、不依法依规准时组织调查处理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
(8)其他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峻不良后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4.责任追究。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与约谈,不得托付他人。对无故不参与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安委会通报批判,取消当年平安生产评优评先资格。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并取消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门当年评优评先平安生产资格。
(六)健全完善平安生产履职报告制度
1.履职报告对象:各乡(镇、街道)、县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2.履职报告主要内容:
(1)平安生产组织领导状况。主要包括宣扬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平安生产重大工作部署与落实状况,争辩制定实施平安生产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加强平安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等状况。
(2)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状况。主要包括落实政府及部门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和落实平安生产年度把握目标责任状况,建立状况通报、事故查处、督查督办、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状况。
(3)平安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状况。主要包括年度平安生产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状况,平安生产重大专项工作落实状况,平安监管执法、平安保障力量建设、平安标准化建设、平安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安宣扬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4)平安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3.履职报告有关要求: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县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次年的1月6日前书面对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平安生产工作履职状况,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逾期未书面报告的,按考评奖惩规定予以扣分;经催促仍未按时限书面报告的,取消当年平安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县政府安委会将履职报告状况作为年度平安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平安生产鼓励约束机制
(一)完善平安生产“一票拒绝〞制度
1.“一票拒绝〞情形。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平安生产“一票拒绝〞,由县安监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安委会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1)年度辖区内发生2起死亡1人的工矿商贸生产平安事故或发生3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每月由县交巡警大队供应数据及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安委会核实后实施);
(2)在工作中,对平安生产重大问题不准时协调解决,导致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平安事故或造成严峻负面影响的;
(3)瞒报、谎报人员死亡生产平安事故的;
(4)县政府认为需要一票拒绝的其它情形。
2.“一票拒绝〞责任。被平安生产“一票拒绝〞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表彰评比嘉奖资格。
(二)完善平安生产嘉奖制度
奖惩方法。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综合考评组,按乡(镇、街道)、县直单列类部门、重点企业三个系列进行考评。
1.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单列考核单位完成年度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且考评获前三名的,赐予完成年度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表彰嘉奖,由县政府授予奖牌,并对考评获前3名的乡(镇、街道)分别嘉奖1万、0.8万元、0.6万元,对考评获前3名的县直单列考核单位分别嘉奖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2.对重点企业评出3名先进单位,由县政府颁发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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