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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劳动能力
暂行办法
XX省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暂行方法
XX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方法
2023-09-2619:00:25保障网
第一条为标准全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XX省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川劳鉴委[2004]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XX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和被鉴定人员、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企业、其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确实认。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的原那么。
第五条职工因工负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公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企业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XX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第六条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1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鉴定中心是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领导鉴定中心开展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区(市)县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培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八条鉴定中心的职责
(一)在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五)管理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等;
(六)向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向鉴定中心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鉴定中心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职工因工负伤的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伤、病情相对稳定的证明;因病的需要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半年以上病假条或病史资料(门诊、住院病历);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化验、检查等资料;
5、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鉴定委员会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进行表决。对疑难问题可以邀请其它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出建议,但其它专家不得参与鉴定意见的提出。
(二)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鉴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2、申请鉴定的原因;
3、伤、病情况及分析意见;
4、鉴定意见;
5、专家组成员签字。
(三)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检查,并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应该组织医务人员对其伤、病情况进行诊断检查,如实写出诊断结论意见,经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签章后,3日内(特殊情况7日内)返回鉴定中心。
(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经过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医学检查报告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对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由专家组对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三)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四)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地发生变化的,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向原做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由鉴定中心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通知书、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表、医疗诊断等文书资料,由鉴定中心存档备查。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等,根据XX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由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式样附后。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2004年8月1日以后做出的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发给XX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管理,严格遵守XX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
员管理方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指导小组,负责专家的业务培训和鉴定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有完成相关鉴定标准或政策方面调研报告的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向鉴定中心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
(二)用于租用工作场地;
(三)用于印制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证书;
(四)用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会议、培训、宣传等;
(五)按照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渠道支付鉴定中心的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费用和办公经费等;
(六)支付其它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管理按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职工、专家组成员、医疗机构、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9条规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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