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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事求是
命题
存在
意义
依据
马克思
实践
主义
哲学
思考
新编
“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关键词]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棗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实践主义〞(4)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根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那么走向了先验论,说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奉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那么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别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那么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people,bypeople,forpeople(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棗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那么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说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别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那么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棗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棗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说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