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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煤矿
劳动
用工
管理制度
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那么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公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那么,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缺乏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假设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方案,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那么,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那么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第16条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力科。
第17条劳动用工方案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人力科即按方案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8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根底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分配工作。被招收的临
时工必须缴纳1000元的财产及安全生产押金。
第19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20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
第21条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那么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第22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假设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3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
第24条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
第26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那么,上报股份公司人力科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
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条对办理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请长假(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过一年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人力科,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工。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上岗。
第29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30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条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请长假期间工资只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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