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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效能
制度
行政效能三项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开展环境,效劳争先进位、率先崛起,市政府决定在市直机关全面推行办文办事限时、首问负责和责任追究等三项制度。现作如下安排:
一、办文办事限时制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但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那么,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办文、办事要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承办的紧急公文,加盖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承办部门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后,要立即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办理,落实办文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前办结并反溃只涉及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主动会商,在202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应将办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三)标准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凡列入市政府年度标准性文件制定方案的,部门应将标准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直接送法制办统一审查、修改,法制办应在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要论证、协调的,应在2023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和协调。部门标准性文件在印发前,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标准性文件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决定或意见的,视为准予备案。
(四)各部门接收、承办的其它各类公文,也要按照公文办理限时制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办文时限。
(五)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六)市政府、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和指派的任务,承办单位要根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限时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理由。
(七)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请求性事项和公文,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响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八)各部门接待同级、下级有关单位前来办事的同志,要积极、热情,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法定和规定的工作日。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立即回复。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市政府要求的时限为准。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首问负责制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工程、清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各种收费、清理行政许可程序,实行集中审批制度、集中收费制度、集中代理制度的要求,发挥市行政效劳中心的“一站式〞效劳的快速通道作用。但凡市政府决定进入市行政效劳中心办理的工程,一律在窗口办理。不能进入行政效劳中心的参照管理。
(二)凡县区政府、基层单位和外来投资者、群众、企业(以下简称申办人)到市行政效劳中心各窗口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办件、效劳窗口和值班、投诉等岗位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三)凡在接待申办人办事或咨询时,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亮明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效劳周到,切实为申办人着想,不得漫不经心或推诿扯皮。
(四)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及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即时办理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申办人的相关询问。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及所在窗口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人受理,本单位相关科室予以办理,窗口送达结果,不得让申办人在窗口、单位两头办理。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及所在窗口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申办人了解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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