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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
XX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修改
新编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改
导语。首都的方案生育条例已经修改,大家快过来看一看啊。
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方案生育、开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方案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效劳制度。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播送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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