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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
工作
实施细则
新编
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那么
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根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XX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本细那么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到达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低保遵循保障城市贫困居民根本生活的准那么,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低保工作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那么。
第五条低保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出资、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对在该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将本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
1口,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
第二章保障职责和标准
第七条低保所需资金,每年年底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低保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月足额划拨低保资金;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居民收入等方面的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应当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城市居民就业及收入情况。
第十条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根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制定XX县区的低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本辖区的低保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XX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2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低保标准综合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二)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
(三)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
(四)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
(五)经济开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
(六)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因素。
第十二条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低保对象子女入学、家庭成员就医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其他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以下各
3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
(二)根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六)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第十七条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效劳劳动的,暂缓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核定家庭收入时,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
4应扣减学生学杂费;原企业撤销或破产时未清偿根本医疗保险费的、或因企业方面原因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可扣减本人医疗费用。
第四章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人持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查审批表后视为申请已被受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5组织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居民住地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202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应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查,202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低保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发给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给予低保待遇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保障对象的姓名、住址、保障标准等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可以随时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按月发放。发放保障金,应按规定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低保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低保工作机构统一使用以下表、证:
(一)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查审批表;
(二)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季(月)报表;
(三)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法定的职责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开展低保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和政务公开,每6个月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并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有保障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职责,影响依法开展低保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负责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保障工作岗位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成心签署同意享受待遇意见的;
(二)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三)成心扣压、拖欠、贪污、挪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条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依法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到达当地低保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拒绝出具收入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2300元以下的罚款。
8第三十二条城市居民对主管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以及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那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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