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担任
首席
仲裁员
开庭
经验
小结
深圳
仲裁委员会
新编
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开庭经验小结深圳仲裁委员会
把握开庭的六个节点
王千华
仲裁开庭方法和技巧,因案因人而有不同,每个仲裁员也会经验地形成相对固定的开庭风格。笔者在本文中对担任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体会进行了小结,认为仲裁庭开庭应把握住六个节点,以提高庭审效率,保持庭审控制能力。期待同仁们哂正。
一、庭前阅卷
保证庭审控制能力,提高庭审效率的根底是庭前充分阅卷。一般而言,庭前充分阅卷有助于:
1、合理地预计仲裁案件可能需要的开庭次数、非开庭所耗时间(如鉴定时间和调查时间),减少审限非正常延长;
2、固定仲裁请求、初步识别请求权根底、抗辩权根底、请求权依据和抗辩权依据;
3、初步归纳争点,形成庭审思路,就案情事实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引导当事人在庭审中展开有价值的辩论;
4、在庭审时有效归纳代理人的陈述,防止代理人陈述重复或漫无边际;
5、对庭审中可能的突发事件予以合理预测。
二、庭前准备程序
仲裁庭可在仲裁规那么不禁止的条件下,适当发挥在程序方面的能
动性,发出庭前指令。庭前指令通常包括庭前证据交换指令和庭前问题单两种。发出庭前指令时,仲裁庭应特别注意不得随意限制当事人仲裁权利,在事实未查清前,对证据认定、案件性质、是非责任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一)庭前证据交换
仲裁庭可发出程序指令,委托仲裁庭个别成员或办案秘书主持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节省庭审举证和质证时间。庭前证据交换应注意一下事项:
第一,仲裁庭通过电子邮件或 会议形式共同委托办案秘书主持,通常由首席提出,其他仲裁员附议;
第二,以仲裁庭名义发出仲裁庭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庭前证据交换的事项;
第三,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不得代替庭审,因此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否那么当事人在此阶段不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只对对方提交证据之“三性〞发表简单质证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四,庭前证据交换程序是否产生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中的“逾期证据失权〞效力,仲裁庭的决定和表述须特别谨慎,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仲裁能力,关注实体公平;
第五,交换时间和地点可授权办案秘书决定;
第六,如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调查的,提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庭前问题单
在庭前通过问题单的形式,提示当事人固定或澄清其仲裁请求,明确、澄清、补充或修正请求权根底、抗辩权根底、请求权依据和抗辩权依据。一般而言,经过庭前充分阅卷,如被申请人积极辩论,仲裁庭在庭前已可初步归纳争点,问题单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澄清有关事实和观点。
例如如下:
仲裁庭庭前问题单
申请人暨反请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暨反请求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仲受字【2023】
第×××号)一案,仲裁庭为提高审理效率,请双方当事人遵照执行:
一、鉴于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单位的书面证人证言,且×××单位的陈述对×××单位纠纷中的事实认定一般具有重要意义,仲裁庭根据仲裁规那么第四十条第二款在此提示,请涉案×××单位指派代表于本案开庭时到庭说明该书面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并根据仲裁规那么的上述规定说明涉案的有关事实。
二、被申请人提交其与涉案×××单位的×××合同,该合同应于本案庭前证据交换时一并提交。
三、以下问题由双方当事人答复,如有必要并举证说明:
1、……。
2、……。
3、……。
四、以下问题由申请人答复,如有必要并举证说明:
1、……。
2、……。
3、……。
五、以下问题由被申请人答复,如有必要并举证说明:
1、……。
2、……。
3、……。
六、鉴于本案可能涉及×××工程专业技术问题,仲裁庭提示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有权准备符合证据要求的专家证人证言,以对上述第三至第五项各问题的答复进行证明或补充说明。如双方当事人拟补充证人证言,建议以书面形式于本案庭前证据交换时一并提交,并在开庭时根据仲裁规那么第四十条第二款接受质证。
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第三至第五项各问题的答复将于开庭时当庭交换,但为仲裁庭庭前合议需要,仲裁庭要求双方均于2023年×月×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上午工作时间开始之时或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对上述问题的书面答复。
发出庭前问题单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第一,问题单的内容和形式应由仲裁庭所有成员通过电子邮件或 会议达成一致,以仲裁庭名义发出;
第二,问题单草拟的方法可有两种:一种是由首席草拟,其他仲裁员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另一种是所有仲裁庭成员各自草拟,由首席归纳整理,再交由各成员确认;
第三,问题单一般应防止明确指导一方当事人取证或举证,但如再引导举证方面能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那么可不必拘泥于当事人主义
的立场,应适当发挥仲裁庭的职权能动性。
(三)庭前合议
仲裁庭庭前合议的意义在于。第一,就开庭的程序、实体内容中的争点归纳和需要重点调查的案情事实达成大致的一致意见;第二,对事实调查阶段中的分工作出初步分配;第三,对庭审中可能的突发事件作出合理预测和选择应急预案。
庭前合议可采取电子邮件或 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仲裁庭开庭前提前到庭的方式,后者有保证仲裁庭成员庭审不迟到的功能。
三、固定仲裁请求
(一)申请人对请求及依据的澄清
如仲裁申请书中,对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表达不明确,开庭时,仲裁庭应首先要求申请人对其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指明或澄清。
(二)仲裁庭对请求的释明
仲裁请求有以下情形时,仲裁庭应予以释明:仲裁请求无客观可行性(如某些情况下的合同实际履行请求);仲裁请求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应提醒当事人关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差异);仲裁请求之间冲突(如申请人同时主张实际履行和可预期利润、申请人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那么和违约金);申请人明显无请求权(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同一公司股东,因被申请人经营公司不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的。
(三)申请人当庭增加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开庭当时提出增加新仲裁请求,仲裁庭一般应予允许,但应按仲裁规那么给予另一方当事人辩论期限。如被申请人拒绝放弃辩论期限,那么应休庭,待辩论期限过后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四)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但一般应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如申请人不接受,那么除非被申请人对其延迟提出反请求提出合理理由,仲裁庭应拒绝接受,而告知被申请人另循途径主张请求。如果接受反请求,那么须根据仲裁规那么给予申请人辩论期。除非申请人放弃对反请求的辩论期,否那么应休庭。
四、固定抗辩理由及其依据
被申请人辩论有以下情形时,仲裁庭应予以释明。被申请人辩论内容与仲裁请求及依据不具有针对性;被申请人辩论内容之间互相矛盾(如既主张对方违约在先,又主张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抗辩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高额违约金,被申请人因主张合同无效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要求)。
被申请人辩论期间,有些申请人急于辩驳而打断被申请人辩论,仲裁庭应予以礼貌地制止,要求其在辩论阶段发表辩论意见。
五、固定证据
由于庭前证据交换阶段的任务集中于交换和发表最根本的质证意见,仲裁庭需要在开庭时对已经初步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内容和来源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澄清。
仲裁庭有权严格按照仲裁规那么为当事人规定举证期限,实践中,证据失权制度也确实是防止证据突袭的主要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规那么往往授权仲裁庭在接受当事人开庭当时或开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方面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同时,仲裁也不应为追求完美的程序正义而放弃实体正义,毕竟仲裁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建立标准。因此,如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新证据或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仲裁庭应休庭合议,对当事人申请作出明确答复。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恶意拖延仲裁的,提交新证据或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应予准许,但应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当庭质证时间和庭后补充质证意见的时间。对于超过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又提交的新证据,仲裁庭可以接收,也可以不接收,但在接收时应声明“接收〞不同于“接受〞,除非当事人声明只是供仲裁庭参考而不作为证据提交。
当事人一方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无论仲裁庭是否接受,都应转交另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开庭或是否打算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质证有多种形式,既可一证一质,或一组(同一证明目的)一质,也可统一出示、统一质证。
如仲裁庭成员未全部参加庭前证据交换程序,那么证人证言的举证和质证一般只能在开庭时才能展开。如事先知悉当事人一方拟提交
证人证言的,仲裁庭应提示其提交书面证言,且其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开庭时,应严格采取证人隔离措施。证人不得旁听开庭审理;证人应分别出庭作证,一证人作证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一证人等待作证时,应将其与其他证人分别隔离。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证人发问,仲裁庭也应庭前准备好对证人的问题。有时当事人利用发问的时机将答案放在问题中,诱导证人答复自己想要的答案,仲裁庭应立即打断提问,对其进行发问释明。
仲裁庭调查取证、审计和鉴定是仲裁实践中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重要原因。因此,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调查取证、审计或鉴定申请,应谨慎对待,一般可在庭前问题单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调查取证、审计或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意见。在可行性方面,仲裁庭可以建议或要求申请人提交专家证人证言进行论证。同时,仲裁庭应严格限制调查取证、审计或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如仲裁庭经初步审查认为调查取证、审计和鉴定必要且可行的,应尽快作出相关决定,要求被申请方予以配合,并授权办案秘书办理调查取证或委托审计、鉴定机构的相关手续。
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仲裁庭可以引导当事人就案情事实问题互相发问。当事人发问内容仅限于与案情有关的事实;发问一般应采用一般疑问句(用是或否来答复),不能以反问句式变相强调自己的观点;
案情事实的发现不能完全依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之间的庭审对
抗,这是由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环境和仲裁收费方式的国情决定的。在当事人互相发问的程序阶段后,仲裁庭应依积极行使职权,对当事人双方成心回避、未澄清或未发现的事实委托进行发问。是否能提出有价值、有针对性的问题,既考验着仲裁庭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考验着仲裁庭庭前充分阅卷的敬业态度。
六、辩论控制
尽管辩论的主角是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但仍是由仲裁庭主持。由于辩论阶段容易产生各种延缓庭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仲裁庭成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对庭审辩论阶段的指挥控制非常重要。
(一)及时、准确的归纳争议焦点和当事人辩论意见要点准确的归纳争议焦点,有助于缩小当事人之间辩论范围的广度。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的根底在于庭前充分阅卷。
及时归纳当事人辩论意见要点,有助于礼貌地制止当事人辩论意见的重复、情绪化和没有条理等现象。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仲裁能力低又未聘请律师,或律师把握案件能力较低,往往在庭审中案内案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