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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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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饮水 安全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XX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附件 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方法 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方法(发改农经[202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XX县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缺乏、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那么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1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开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开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方案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方案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催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方案管理第七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简化前期工作程序,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到达初步设计深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同级开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豫国土资发[2023]64号)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省辖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要以县(市、区)为单元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开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九条结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3等开展卫生学评价,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开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向省开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省开展改革委、水利厅在中央投资规模方案下达后,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区)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方案和确定的建设原那么,综合平衡后将年度投资方案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方案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任务分解涉及财政、卫生、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在方案投资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总规模内,各具体工程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投资中省级财政配套50%,省辖市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其中解决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的地方投资按省与省辖市各50%比例配套),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承担。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安排年限为2023-2023年。受益群众筹资投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局部,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群众筹资投劳方法,细化标准程序、账务设置、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方法。 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法(豫财办建[2023]17号),标准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省辖市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县为单位标准组建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5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水源选择、总体布置、取水构筑物、取水泵选型、净水工艺及装置、输配管道材质管径、主要建筑物、供配电、自动控制、机械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变更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影响较小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厂的次要建筑物根底处理方式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地下水开采含水层、取水泵扬程、局部输配水管道路线、局部输水管道附属设施调整、水厂道路、绿化、施工组织设计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6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对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整改,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投资方案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省辖市、直管县XX县区(市、区)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播送、电视等方式公示投资方案、资金筹措等信息。乡、村级采取工程工地有公示牌、受益村有公示栏、用水户有明白卡的方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自查。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开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规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要及时向省开展改革和水利等部门报送验收总结。 省开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参加验收等方式对验收工作及时性、验收条件、验收人员、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等合规性进行监督。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7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根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别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局部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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