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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人民陪审员
制度
现状
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方式,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也有利于司法廉洁和司法监督,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了诸头问题,本文在结合陪审制的产生、意义及中国的社会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必要性;意义;现状;完善
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剧烈的争执。虽然2022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及在我国确实立
(一)、简述国外陪审制度的开展历程
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古代审判制度的根底上开展起来,源于公元前594年的古代希腊和罗马。这得益于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的改革①,从其实施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团人数的多少反映了所审案件重要性的大小。
现代的陪审制度肇始于欧洲中世纪②。英美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英国,如英国历史上著名的12人陪审团。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由此而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根底上形成并开展的。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加洛林〞王朝③,虽然王权的一度扩张导致陪审制度逐渐消失。但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法国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表达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
(二)、简述我国陪审制度的开展历程
中国的陪审制度虽启萌于清朝④。但旧中国内忧外患的残酷现状导致中国法制建设举步维艰,公民权与司法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陪审制也成了一纸空文。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抗战时期根据地陪审制度建设经验为根底,如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的陪审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但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随后,1979年新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由于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倍受观注。
2022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是否应该保存及存在的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否应该保存
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进行着剧烈的争执。综合反对保存陪审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陪审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独立人格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民众易屈服于权威。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众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审判易受人情的影响;
2、陪审人员难满足审判要求。民间挑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经验,但其审理案件的能力仍不具备,特别是案情复杂案件;
3、陪审费用易造成资源浪费⑤。人民陪审员参审支出的大量费用如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针对中国目前各级法院现状,承担此费用仍有很大压力。
针对上述三点反对意见,笔者一一评析,认为人民陪审制度需保存。
1、以开展的眼光看待中国的现状。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不假,但并不能以此枉下我国人民屈服权力、反对参与司法的结论。从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开展历程就可看出,中国民众正从以往对权力的顶礼膜拜,一步步的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争取法律应该赋予自己的权利。我国的民主进程有目共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以封建历程之久来否认陪审制度的存在观点难以立足;
2、以全面的视野理解陪审员的意义。陪审员就其法律专业素养及审判经验来讲,确实不如职业法官,容易受感情的影响和伪证的迷惑,有时对复杂的案件较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了解。但从判断事务上讲,陪审员能从社会伦理和社会一般价值标准出发看待问题,具有能正确反映民意的优点。选取最合理之理由,在案件审判做到合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合理化,这也符合当代中国审判的要求。
3、以理性的价值观领悟司法效率的本质。本人认为陪审制度是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并不属于一个层面,当发生抵触时,应当优级先考虑司法公正的问题。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
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意义。其价值主要表达在它的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
1、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指陪审制度在维护公众的民主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它表达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
(1)、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根底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
一方面,人民陪审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表达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加快我国民主建设的进程。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司法民主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表达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力行使。广阔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监督震慑于法官的一言一行。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那么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一般要三思而后行。一位法官对陪审员陪审这样表述:“感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在注视着我,旁听群众的眼睛在注视着我,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我,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监督贯穿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人民陪审员在具体的个案中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的全过程,相对于其他公民而言,更容易发现问题。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利害关系不大,他们也更容易在司法审判中揭露自己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而更容易防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搞“暗箱操作〞。
(3)、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法制教育开展。审判法庭可以说是一所内容丰富范围极广的普法教育课堂。陪审员制度对于增进公民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与宣传。人民以陪审员的资格参加审判,也能受到国家的管理教育,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锻炼。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有关诉讼程序、证据采纳规那么、审理裁判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从亲身经历的案例中获得启发和教训。
一方面是人民陪审员对人民群众的传播与辐射。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群众,他们还把自己参加审判所受到的教育锻炼输于广阔人民,回到群众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向其他群众讲述自己陪审的经历,以及他们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从而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功能。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开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2、司法工具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工具价值是指陪审制度的外在价值,它的实现表达在纠纷的化解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功能上,集中表达在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所能够产生的理想结果上。这一价值实际上是现代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的。
(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一般来说法律只是原那么性的、有限的条文,且于现实生活具有滞后性。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其规定难免有所漏洞。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常常需要借鉴社会生活经验,借鉴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那么。而法官由于其职业特点和生活圈层的限制,对社会公众公认的公平、公正原那么和社会公众的良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经验难以全面了解和体验。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他们的群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催促法官养成公正的职业道德,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广纳公众智慧。⑥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可以弥补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进而保障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很多法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研究的比较深入,能利用一些法理来分析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但对于法律以外其他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如金融、财会、房地产、股权等研究的不够专业、深入,而一旦出现类似领域的纠纷案件,知识的匮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种欠缺。而陪审制度却完全可以克服这种缺陷,它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吸收各行各业的专家参与审理此类案件,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官发挥知识互补的实力,大大提高了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弥补了法官的专业知识缺陷,从而有效防止做出不公正的裁判。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陪审制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不可缺少性,但它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不容无视的。
(一)人民陪审员代表的片面性
1、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制约性。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来看,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一种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法律法规并未对两种选任方式做具体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单位推荐和法院长期聘任的方式较为常见,法官总是希望由那些曾与自己意见相合,甚至习惯于听从自己的陪审员合作,因此,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相对稳定,这样就使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比率相差较大。这也造成了实际担任陪审员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
2、人民陪审员任命期限的模糊性。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来看,陪审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并可连任,这就使得陪审员的资格相对稳定。并不会使极少数人才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情况有根本的变化。许多已经担任过陪审员的人在任期届满后仍可能保存在新的陪审员名单中。因此,陪审员由少数人担任的情况是较普遍的现象,这样就使陪审员所代表的范围大大缩小。与陪审制度的本质—司法民主相悖。
(二)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的约束性
1、人民陪审员素质判断过于单一。从陪审员的素质来说,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