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港口平安管理规定港口平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平安生产,标准港口建设工程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设工程)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管理工作。第三条港口平安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为目的,应用平安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工程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发生平安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平安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平安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平安评价包括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现状评价、专项平安评价。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程,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开展。第五条从事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平安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安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工程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平安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港口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2页共8页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根本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工程,都应进行平安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平安预评价。第八条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是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平安技术设计和平安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中平安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平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