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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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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港口 安全管理 规定
港口平安管理规定 港口平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平安生产,标准港口建设工程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设工程)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平安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工程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平安为目的,应用平安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工程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发生平安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平安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平安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平安评价包括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现状评价、专项平安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程,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开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平安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安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工程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平安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根本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工程,都应进行平安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平安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是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平安技术设计和平安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中平安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平安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平安标准、技术标准,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平安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平安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平安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工程、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工程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平安验收评价,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平安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平安技术措施的情况,平安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平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试生产后的平安管理机构和平安制度是否适应平安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工程的运行状况和平安管理是否正常、平安、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平安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平安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平安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平安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平安对策措施和重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平安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平安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平安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平安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平安。 第十六条承担平安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平安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根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平安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平安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平安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按照国家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评价导那么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平安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平安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平安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工程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平安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平安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工程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平安评审中心或国家平安监管局平安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工程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平安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工程。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平安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平安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平安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标准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那么,根据评价工程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平安评审中心、国家平安监管局平安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平安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平安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平安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平安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海事平安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平安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平安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工程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平安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平安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22年202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评价暂行方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一、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平安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平安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五、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章总那么 第条为了保障港口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方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那么。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方案、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平安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方案,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平安因素。 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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