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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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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实施细则
XX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 大家知道XX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是怎么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吗。下文是XX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 XX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和XX县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和XX县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并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印发选票,制定投票方法,主持投票;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中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中选证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八条选举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缺乏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缺乏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和XX县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人口数,按常住户口人口数统计。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那么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那么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那么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那么,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村一般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三条XX县区的人民政府驻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五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缺乏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缺乏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选区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了解代表候选人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那么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七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八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举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假设干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行业或者系统划分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总数能够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在农村,可以几个村联合划分选区;人口特多的村和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村划定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镇的居民按街道划分选区;乡及镇直属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下设假设干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七)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以下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投票选举日前,由选民小组对选民进行一次复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 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提名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提名的方法、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第三十二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根本情况。提供的根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十三条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区如实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根本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三十四条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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