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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企业
会计准则
适用范围
界定
问题
研究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 摘要2011 年财政部新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改变了原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诸多内容,在制定方针上最大程度地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兼顾小企业的自身特点,成为中小型企业不断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本文通过对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介绍,结合近几年在现实中的具体实践情况,对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使用范围;界定标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发挥着支撑社会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如何加强对小企业特点的识别,界定小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界限,更好地确定小企业准则的适用范围具有实践意义。1.我国小企业的分级界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体现了差别报告制度的重要原则,对企业分级问题的研究是对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界定标准的前提,也是确定准则适用范围的第一步骤。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对小企业的界定通常从两个角度出发,即管理角度和会计角度。两个角度主要区别在于主题对范围界定的目的不尽不同。从管理角度而言,对小企业的界定通常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或是法律制定机关完成,这类主题旨在通过对企业的界定方便政府和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实施相关经济政策。从会计角度而言,企业范围的界定工作通常是由会计准则的制定机关来实施,界定方式有三种:或遵从法律规定进行界定,或采取独立界定原则,或在法律的基础上加之适当的变通最终界定,无论采用何种界定方式,都是以完善会计核算政策、规范财务报告作为终极目标。在企业界定的过程中,多数国家根据定性和定量两个标准对企业加以考量。所谓定性标准,即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公众责任和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中小型企业定义为具有以下条件的主体:(1)没有公众责任;(2)为外部使用者(不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现有和潜在的债权人)提供一般目的的财务报表。我国定性标准与国际惯例大致相同,通常将企业分为公众企业和非公众企业两种。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同样考虑到了定性的标准。准则在第一章总则中就提到适用于本准则的小型企业应具有不对外筹集资金的特点。这里所说的不对外筹集资金主要是指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对外筹资的方式,并不包括银行借款的形式。不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从本质来讲就是对小企业无需承担公共责任的定性规定。所谓定量标准,即对企业规模大小的要求,该标准是各国在界定企业过程中更为主要的一个标准,据此能够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小型企业的定量界定有明确规定,要求依据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类型小型企业执行不同界定标准。定性和定量两个标准在实践中并不发生冲突。上市公司通常资金充足、实力雄厚,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资,因此有义务和责任对外提供报告,迎合广大公众的需求,也次因不能划入小型企业的范畴。可见,上述的两种标准存在一定的相容性。2.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为无公正责任且行业规模比较小的小型企业而制定的,只要符合小型企业的特征和相关规定的要求,那么便适用于该准则,属于该准则的界定范围。目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型企业的使用范围有着基本界定。准则排除了三类规模虽小,但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企业:第一类为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并进行交易的小型企业;第二类为属于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企业;第三类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此之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就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还做了如下界定:(1)只有在职工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方面的符合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小型企业才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拥有自己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根据自身企业条件和状态,选择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3)当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企业不再具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时,也无权再继续实行该准则。3.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界定的盲区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小型企业主要遵循教育部 2004 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在准则施行之日起同步废除。新准则在会计核算内容、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等方面做了较大改动,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完善。在小企业适用范围界定方面,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成形,但由于会计核算及标准众多的缘故,范围定义和选择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因此在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上仍存在着一些盲区和问题。3.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适用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企业,即由单一个人出资、由个人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并对其实施绝对控制、承担企业全部经营风险、享有所有经营收益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控制,共同承担风险,共负企业盈亏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般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制度规范的范围之列,但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一并废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界定并未提及,因此在界定这两类企业时我们便面临着难以抉择的困境,是依旧将他们排除在小型企业之外还是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我们应进一步的研究的问题。3.2 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适用范围 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同时也是为有需要的人和机构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一般有合伙制和个人制两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也如同一般企业一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不同于一般经营企业的是,律师事务所在开办之初并不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执照,而是直接在司法部门进行登记即可。对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的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定量方面符合要求的小型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仍存在疑问。3.3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通常是指在相关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由于其一般由个人或家庭经营,规模比小型企业要小,因此一直以来都在执行1997 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崛起,许多个体工商户雇佣大量的员工,有的甚至人数超过 100 人,业务经营规模也超过 1000 万,这些个体工商户在定量方面的条件已然达到小型企业的要求,甚至超过小型企业的规模,在理论上这类个体工商户需要像一般企业一样建账建制。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此类“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并未注册成为公司,因此仍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对于此种情况,是否应该积极推进“个转企”,不断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及相关经营,积极推进规模达标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进程,是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3.4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属于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2001 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和 2002 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回答的通知相关内容,明确知道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比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相关规定。而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提及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问题,因此我们在界定符合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条件的小型外商企业是否应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时仍存在疑问。3.5 中型企业是否属于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主要是为规范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的会计处理,缩小会计与税务间的差异。我们经常一起提及的小企业中的中型企业并不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内。但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中型企业的机构设置特别是会计机构相对简单,同时也不再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权进行筹资,这些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后果是增添了企业的负担,其报告也因信息使用者的有限性而导致使用效率不高。面对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按实际的情况灵活的规定部分中型企业也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小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会计准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需要完善和细化的地方,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思考。参考文献 1余为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4(6).2刘永泽,孙光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3(11).3陈刚.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讨论J.财会月刊,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