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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监察
执纪
办案
程序
浙江
工商大学
纪检监察执纪办案程序-浙江工商大学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纪委文件
浙商大纪〔2023〕9号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执纪办案程序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部门:
查处违纪案件,是纪检监察部门一项重要的任务和职能,对于严肃党纪,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改善党群关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学校改革、开展和稳定的大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使我校广阔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办案工作,现决定印发浙江工商大学纪检监察执纪办案程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工商大学纪检监察执纪办案程序
第一条 为了使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提高执纪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受理
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或发现党员、干部及二级党组织、部门涉嫌违纪的问题,但凡有具体事实或问题较严重的,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都应受理。
第三条 初核
对受理的涉嫌违纪问题,应先进行初步核实。初核工作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每个初核工作小组不应少于2人。
初核结束后,初核人员要写出初核情况报告,经纪检监察部门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对初核结果,纪检监察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反映问题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按纪检监察信访监督规定,作出恰当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四条 立案
经初步核实后,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的,应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对现职副处级和副高职以下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在征求校党委或行政意见后由校纪委会或校纪委牵头召开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立案;
对现职副处级和副高职及以上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由校纪委报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案;
对学校所属党组织或部门的违纪问题,由校纪委报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案;
对校党委委员、纪委正、副书记和非党员校级干部的违纪问题,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决定立案。
经学校相关组织批准立案的案件,校纪检监察部门应通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同时通知被调查人〔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场〕,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提出纪律要求。
第五条 调查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每个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组要熟悉案情,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取证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的也可拍照或复印,但必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必须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笔录,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签字或押印。
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应以调查组的名义将其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必要时应补充调查。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调查根本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经校纪检监察部门集体讨论后,提出追究或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处理建议,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六条 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进行审理,并按规定办理好移送审理的交接手续。
审理人员应由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每个案件审理工作小组不得少于2人。
审理结束后,写出审理报告。
第七条 处理
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作出处分,按以下原那么办理:
凡纪检监察部门未立案的,调查结束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讨论并提出意见,然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违纪者是中共党员的,除特殊情况由校党委和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处分外,都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设有分党委或党总支的,应召开党委会或党总支委员会议,对党支部的处分决定说明意见,然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在组织正式决定处分前,应将起草的处分决定同被处分人见面,并由其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工作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
第八条 归档
已办结的案件,应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卷,归档保存。
归档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说明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处分意见见面材料;支部大会处分决定;党总支意见;纪委请示;党委批复;处分决定。
归档按时间倒序排列,证据材料以问题分类,目录要详细。
第九条 本程序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执纪办案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浙江工商大学纪委、浙江工商大学监审处执纪办案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执纪办案 程序 印发 通知
抄送:中共浙江省教育纪工委 校党委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纪委 2023年 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