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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业
保险
接收
失业保险接收函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已在我处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同意接收该单位新进职工
(身份证:)
在省本级参保。待接到你处开出的转迁证明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XX省就业效劳局失业保险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篇二: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一、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失业员工。
二、可以领取失业金的金额:缴纳社保满1年可以领取2个月失业金,
个人终身领取时间上限为24个月,每月领取失业金的金额按照个人基数折算,上限为当地最低工资。(2023年11月1日起为1680元)。
三、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卡、身份证;
2、单位开具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地户口提供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
(假设没有,需要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张2寸照片去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办好后拿到公司盖章)
4、外地户口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参加过园区以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会员需提供,如果没有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社保缴纳明细单)
6、协商解除的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此项必须提供,用以证明员工是失业,而不是自己辞职的。)
7、假设曾在XX市区(即园区以外)参加过失业保险并未申领失业金,需先至园区公积金中心本部(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开具失业保险接收函,再去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再到园区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转入手续。
四、办理失业金申请的地点:
娄葑娄葑街道东振路59号(娄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效劳所)
唯亭西唯亭街道葑亭大道西、跨阳路南苏杭时代广场三楼(唯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效劳所)
唯亭东唯亭街道迎宾路11号(唯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效劳所)
胜浦胜浦街道兴浦路15号(胜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效劳所二楼)
独墅湖园区林泉街368号(独墅湖创XX县区科教人才市场1楼)
斜塘园区普惠路456号(星湖街与普惠路交界口,街道办事处一站式大厅内)湖西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3楼东大厅
中心本部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公积金管理中心篇三: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设计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设计——以XX市为例
景荣杰1221202330205劳动与社会保障②班
一、相关业务政策XX市失业保险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
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第三条失业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
第四条XX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
市经贸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银行、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
业保险工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失业后,符
合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第八条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应
第九条按照XX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2023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缺乏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
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转载于:失业保险接收函)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
(六)国务院规定或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方案,经同级劳动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
(一)满1年缺乏5年的,每满1年,享受3
(二)满5年缺乏2023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根底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
(三)满2023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根底上,自第2023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第十八条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公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
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5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县24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2023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县36
(三)累计缴费时间2023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县48符合方案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发给直系亲属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没有直系亲属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l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管理,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效劳工作体系。
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
第二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七
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
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
第二十七条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方法按省政府第126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
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
第二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第三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损失的失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的、1998年9月17日XX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修正的XX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二、失业保险经办环节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效劳指南
一、办理依据1.XX市失业保险方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2.XX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方法(合劳社秘[2022]16号)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二、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用人单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所需材料1.解聘人员档案;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或户籍证明;篇四: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1.27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江苏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其中含办理终解备案的所有资料及缴费明细清单);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