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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息
报送
问责
信息报送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室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医院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方法问责。
二、问责制原那么:
(一)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原那么;
(二)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那么;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问责事项: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二)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臵假设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与的;
(三)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四)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
(八)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
第二篇:信息报送问责制黄石人福医院
关于印发信息报告问责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我院信息报告问责制度,现印发,请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黄石人福医院
x202x年xx月x日
附:黄石人福医院信息报告问责制度
附件:
黄石人福医院信息报告问责制
一、对涉及医院统计工作信息报送资料失真,应予以问责。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照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问责。
三、问责事项:
统计汇总中虚报、瞒报、漏报、篡改统计资料,以造成数据失真。
四、由党政工纪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问责处理意见。
第三篇:信息报送前的审核程序,实行信息报告的问责制XX县区人民医院信息报送审核制度
一、信息报送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报送。
二、各科室报送的材料,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
三、信息资料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分管领导按审核签单审批、确认前方可按规定上报。
四、信息资料根据各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分周、月、季、半年、年上报。
五、各签字人须对所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信息资料必须形成电子版存档。
七、严格执行审核程序。
医院统计工作责任制度
1、医院统计室是对院内、院外提供统计数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综合效益等统计,并逐步实现综合统计的职能。
2、统计室负责有关统计原始记录表格、报表的设计、制定、修改和解释。
3、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资料登记、统计工作按时准确填写日报、月报及有关资料。各科室报出的数据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名。统计室有责任对各部门的登记、统计工作实行质量检查和业务指导。
4、统计室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报表应严格检查审核、科学整理、正确计算,做到日清月结、保证数字准确、可靠、及时。
5、建立医院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对统计资料的整理、计算、存贮、传送、检索逐步实现自动化处理。
6、统计室应严格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报告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送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并根据医院管理的需要设计院内报表定期向院领导提供统计资料向各科室反响信息。
7、做好咨询效劳,院领导或各科室要求查询数据、查阅统计资料或要求协助进行科研及论文的处理应热情效劳。
8、统计人员报送时实行审核程序及实行信息报告问责制。
9、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保证医院统计数据准确性、可靠性、及是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XX县区人民医院信息报告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室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医院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方法问责。
二、问责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那么,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问责事项: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2)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置假设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与的;
(3)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4)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
(5)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6)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7)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
(8)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
第四篇:问责制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公安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县区公安局所属各分县局和市局各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失误的,依照本方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责权统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的;
(四)办事拖拉、推委扯皮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
(十)监管不力、处臵不当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取前款(第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事实、性质和损害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以事实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方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被上级机关、领导指示、批示和通报的;
(二)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党委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特邀监督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审计意见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有事实情况存在,由核查人员向市局纪委监察室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市局纪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局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协调政治部、警令部、法制、督察、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停止执行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如其申辩事实存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局纪委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市局局长办公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市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定性不准确、问责方式不当的,应变更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