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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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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北京林业大学 科技 创新 计划 项目 管理办法 新编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创新方案工程管理方法 北京化工大学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北京化工大学培养本科生创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为标准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基金面向全校本科生,原那么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创造、社会实践等有浓厚的兴趣。 第三条 基金工程课题应以学生科研兴趣和想法为出发点,学生自主选题,在教师指导下自行设计解决方案并独立完成工程,鼓励工程组成员来自不同专业。 第四条 基金资助工程分为普通工程和重点工程,其中重点工程的选题必须为学生原创工程,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教师、在读研究生、博士生的科研课题不能作为选题内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各学院教学院长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工程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工程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章工程的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定期发布年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指南。工程负责人按指南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工程申请书纸质版(含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电子版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每个工程的成员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按照科学民主的原那么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的工程进行遴选,确保公正、公平、透明。评选结果(包括普通工程和重点工程)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工程公示一周后,如无疑议,工程即正式启动,不另行通知。 第九条 工程周期为一年,原那么上每年申报一次,工程组织程序包括申报、遴选、立项公示、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程评优和成果展示。 第十条 普通工程在工程周期内未能完成结题(包括中期检查时被终止的工程),其工程成员(含工程负责人)不能参加新一轮的基金工程申报;工程成员(含工程负责人)同期参与的工程数不得超过2项,工程负责人在本工程外的工程中不能作为工程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在工程周期内未能完成结题的,其工程成员(含工程负责人)不能申报新一轮的基金工程中的重点工程,但可以申报1项普通工程;工程成员(含工程负责人)同期只能参加1项重点工程,1项普通工程;在普通工程中可作为工程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工程的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为工程启动后的第6个月的最后一 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期报告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普通工程的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进行,工程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学院检查后,将结果报管理办公室。中期检查不通过的工程,学院通知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周后再次检查,假设仍不通过者,那么终止工程。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的中期检查由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工程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并进行中期辩论。中期检查不通过的工程,管理办公室通知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周后再次检查,假设仍不通过者,那么终止工程。 第六章工程的结题验收、评优和成果展示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的时间为工程启动后的第12个月的最后一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报告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普通工程的结题验收由学院组织进行,工程负责人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工程论文(按毕业论文的格式提交)、专利、软件、实物作品、调研报告等由工程产生或与工程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结题辩论;辩论不通过者,按工程未结题处理;对于通过的工程,学院按一定比例进行评优。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的结题验收由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工程负责人提交结题验收表、工程论文(按毕业论文的格式提交)、专利、软件、实物作品、调研报告等由工程产生或与工程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结题辩论;辩论不通过者,按工程未结题处理;对于通过的工程,管理办公室按一定比例进行评优,并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对评为优秀的工程(包括普通工程和重点工程)进行表彰,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工程(包括普通工程和重点工程)提 交展板样图,管理办公室负责展板的制作和展示活动。 第七章工程经费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根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223]17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消耗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消耗用。 (五)差旅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 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归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工程和重点工程的经费均分两次拨付,工程启动后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经费须工程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系统并经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前方可拨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运行结束时如果经费未使用完,将自动收回经费并转为学校下一年度的科技创新经费 第八章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第二十六条 工程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工程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工程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字样。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工程必须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工程,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工程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工程,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 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工程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工程的资格。 第十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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